(二)
基於上面的分析,未來的房地產業宏觀調控應將以下幾個方面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一,房地產市場調控,除了抑制不合理需求外,還要努力增加市場供應。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導和支持房地產企業調整產品結構,增加普通商品房供給,滿足合理的自住性需求。同時,繼續穩步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盡快形成有效供給。各地區要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加快用地審批和供應,吸引多元投資主體參與建設。另外,研究推進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既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從而降低地方政府靠抬升地價增加其收入的動力,還可以增加投機者空置住房的持有成本,從而向市場釋放存量產品,加大存量市場的供應量。同時,針對需求,不能一味壓制,要有區分、有疏導。
第二,要有效引導和管理市場預期。這不單要體現在對政策制度的宣傳和引導上,還要採取實際有效的行動。對此國內有專家建議,可以構建一套權威的、精確合理的房價指標體系,指標應充分考慮民生部分價格變化、區域化差異等因素,通過調控指標,科學引導市場預期。
第三,要強化政府調控房價的有效機制,進一步樹立政府調控的公信力。在政策工具的運用上,多一些市場手段,少一些行政手段。比如對住房保有環節征稅,就是讓市場自己衡量投資或者持有的成本與收益,進而調節市場存量供給的一種有效方式,體現出干預對市場規律的尊重。同時,還要加大政策的執行和落實力度。一旦公信力完全建立起來,政府宏觀調控的效果就會明顯改善,市場參與主體也會依據政策做出理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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