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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內容包含個人隱私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對法律的要求逐漸從公權利的救濟向私權利的保護轉移,對隱私權保護的呼聲也是日漸高漲,侵權責任法出台后更將隱私權的保護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定,房屋信息登記通常包括原始登記憑証和房屋權利的記載信息兩方面。因此,在房屋的登記信息中常會包括權利人的身份証明、買賣合同及涉房法律文書等相關內容。而這些內容,多被人們視為個人隱私而希望得到相應的保護,更希望由自己來決定公開的方式及公開的程度。
誰有權查詢房屋信息
在離婚、繼承、房屋買賣等法律活動中,出於對相關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保護,應賦予相關人員房屋登記信息查詢的權利。在房屋信息查詢的過程中,又會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物權公示與隱私保護的矛盾,房屋信息應該由誰來查,怎麼查呢?
對於機構查詢而言,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可查詢與案件相關的房屋登記信息﹔公証機構、仲裁機構可查詢與公証、仲裁事項相關的房屋登記信息﹔証券監管機關可查詢與其業務相關的房屋登記信息。
對個人查詢而言,《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規定較為寬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查詢。而物權法就此進一步細化規定為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而因物權法作為法律規定,其在法律效力層面上要優於《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故對於房屋信息應由相關的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來進行查詢。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群:所有權人、共有權人及其配偶﹔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抵押權人、買房人及承租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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