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書記異地任職的情況可能也是影響其獨立性的重要因素。在關系文化社會中,如果監督者與被監督對象素不相識,他很有可能會秉公執法;而如果他們沾親帶故或是相互熟悉,那麼從理論上來說,他徇私舞弊的可能性會更大。因此,減少這種關系就成為選任紀委書記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考量。中國古代就有地方官異地任職的傳統,目的就是提高監督的有效性,降低尾大不掉的風險。本研究考察了兩種異地任職的情況,一種是紀委書記的籍貫與任職地有省份上的差異,另一種是主工作地和任職地有省份上的差異。主工作地指的是在該官員的職業經歷中,任職時間最長的省份。從圖1的分析結果來看,改革開放以來,省紀委書記中籍貫和任職地不同的比例一直比較高,但是經歷了一個先下降,后迅速上升的過程。最低點出現在1990年,隻有46.7%的省紀委書記不在其籍貫地任紀委書記。在1980年和2010年,這一比例分別達到了76.0%和77.4%。我們認為主工作地和任職地差異的分析更能說明問題,因為籍貫往往是一個不太合適的統計指標,因為其與出生地往往有差異。?
圖1的分析充分凸顯了省紀委書記異地任職情況的變化。在1980年,28.0%的省紀委書記被調任到其主工作地之外的省份擔任省紀委書記,這一比例在1985年顯著下降,到了1990年竟然降到了0。從2005年到2010年,主工作地和任職地不同的比例先后被提高到了25.8%和58.1%。這表明,省紀委書記異地任職已經成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和中紀委提高紀委獨立性的一項重要措施,並且落實得非常快。?
我們還可以用紀委書記在本省工作過的地廳級機構數量來衡量紀委工作的獨立性。本研究假設,如果一名紀委書記在某一個部門工作過,那麼他在指揮查處該部門潛在的腐敗現象時,可能會受到相對較大的干擾,從而影響其工作的獨立性。在中國的政治文化中,這一假設通常是成立的。於是,我們可以通過分析省紀委工作過的同部門數量來衡量其獨立性。省紀委的監督對象主要是地廳級干部,因此,本研究將地市和廳級部門作為計算單位。不同時期省紀委書記在本省工作過的地廳級機構數量如圖2所示。計算表明,從1980年以來,省紀委書記平均在本省工作過的地廳級機構數量持續減少,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工作獨立性的提高。?
(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