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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做大做强国企 打造民企航母
主编 邹东涛
2013年08月13日14:0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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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国资委成立以来,也饱受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国资委的角色定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法将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但是实践中,国资委更多的是履行监管者的角色。大多时候国资委都是采取相机抉择,同时进行两种职能。国资委充当着监管者和出资人的双重角色。作为国企的老板,国资委需要追求尽可能多的经济收益,积极扩张,而作为监管者,拥有规则的制定权。换句话说,国资委既是市场主体又是市场的裁判,角色严重冲突。当这种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随之发生改变,两者的利益将逐渐统一,部委的经济实体化将不可避免,而国企也就拥有了过大权力,必然会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样如何政企分开?所以建立监管体系我们必须弄清国资委的定位问题。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我们认为必须要使国资委的监管职能和出资人职能进一步分开。无非有俩种选择,将国资委定位成监管者或者是单纯的出资人。

长期来看,我更倾向于前者,将国资委定位成一个监管者。另外成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因为国资委毕竟是一个行政性的部门,从习惯,风格等方面更喜欢也更有能力来进行监管。定位明确后,可以让国资委的监管更加的独立,范围更广。而专门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应该选择专业人士出任,督促国企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重担。当然,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过渡时期,只能是进一步规范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定位,依法保障其专门性和独立性。明确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将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混同于行政管理职能,形成新的国有资产多头监管。

(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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