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垄断企业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的垄断收益更高,但多年来查处跨国垄断并收取罚款的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就反垄断法公平性而言,中国优于欧美。我们不必盲目地将别国的天文数字罚款当作榜样。
因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韩国三星、LG等6家境外企业被中国国家发改委处罚。
一方面,首次对境外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处罚,标志着我国反垄断域外管辖制度实施迈出了一大步,因而广受好评;但另一方面,又因罚款金额低于其他国家而招致一些不满。
确实,在此次液晶面板价格操纵案中,涉案违规企业被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的总金额为3.53亿元,虽然已经是中国大陆迄今为止对价格违法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但明显低于美、欧、韩对同一案件的罚款额:美国罚款约合人民币76.42亿元;欧盟罚款约合人民币53.12亿元;韩国罚款约合人民币11.39亿元。
之所以出现如此差异,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已经作了明确解释,那是因为本案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1年至2006年,当时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颁布施行,法律不溯及既往,而且在新旧法间从旧兼从轻,所以按照《价格法》对此案定性处罚。美国、欧盟依据反垄断法罚款的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我国依据《价格法》罚款的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基数相差甚远;再加上这些企业都因有自首情节而获得从轻处罚,最终罚款数额也就较少了。
既然上述低于国外的罚款额有法可依,尽管我们坚决主张违法必究,但中国反垄断法的目标绝不是把某一家或几家企业、一个行业“整死”,而是树立正常的市场秩序,罚款只是达到目标的手段,不应主张实施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即使实践结果证明:惩处偏低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也只会在履行法定程序修订法规之后再按照新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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