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经济竞争中,中国市场运行成本上升已经是不可变更的大趋势,软环境正日益成为我们建设商业环境和国家竞争力的关键,而法律可预期就是其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更为关键的是,美欧反垄断案的天文数字罚款往往是以涉案违规企业的全球销售额为基数,因此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其他国家的掠夺,尤其是构成了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掠夺。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的门槛较高,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均显著滞后于发达国家,由此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发展中陷入不利局面。
换言之,国际垄断企业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的垄断收益更高。但在反垄断实践中,多年来查处跨国垄断并收取罚款的却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
20世纪90年代,全球共发现了39起核心卡特尔案件(卡特尔,是指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涉及31个国家,包括8个发展中国家,但这些案件基本上全部由美欧查处并收取罚款,涉案发展中国家虽然受损严重,但除了巴西之外没有任何反垄断行动。
发达国家反垄断机构在对这些跨国巨头确定罚金额度时,也是以其全球收入为基础计算的,这无异于任由少数发达国家擅行“私刑”,将本应归发展中国家所有的赔偿据为己有,进一步加剧国际收入失衡。这种不公平的做法是中国所不可取的,也注定会遭到越来越强烈的反对。在这一点上,就反垄断法公平性而言,中国优于欧美商业环境。
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盲目将别国的天文数字罚款当作榜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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