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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指向禹州信访局主任科员
在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做出的(2012)朝刑初字第25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法院确认,北京王四营乡双合村126号院和102号院都是王高伟租的,王高伟是负责人,付朝新给发工资。
判决书还显示,“黑监狱”的房东证明租房人自称租其院子开公司用,而北京安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证人则称,王二飞、赵等人均不是该公司员工,公司与上访人员没有关系。
判决书写道:“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高伟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依照《刑法》有关非法拘禁罪的规定,王高伟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但“主犯”这一说法并不能令涉事者满意。早在2012年年底,记者发现有关谁是“黑监狱”“幕后主使”的质疑,在被关上访者和截访者家属间“发酵”,而且日渐变得“有名有姓”。
在记者赴禹州调查前,宋雪芳、王惠芬、丁新芳、桑淑玲4名被关押者,均在不同场合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坚称:“王高伟不是真正的主使者”。
4人均表示,曾亲自到庭,参与了2012年11月2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的庭审。4人分别单独向中国青年报证实,法庭上,王高伟亲口向法官承认幕后指使者,是禹州市信访局一名白姓官员。
“法官问王高伟说‘谁让干的’,他说是白中兴让他干的。我们当庭就问:‘为什么不判这些幕后主使?’法官说判不了。”宋雪芳向记者回忆道。她说,由于法庭上无法录音,因此不能提供录音证据,但为证实自己的确曾亲临现场,她向记者出示了法院寄给她的两次开庭的传票。
记者看到,其中一份传票名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传票》,案由是非法拘禁,事由为开庭,应到地点为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刑一厅,应到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上午9点。传票盖有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公章。
王惠芬向记者补充道:“当时法官问是谁主使的,王高伟回答禹州的是驻京办白中兴,其他人没有回答。”
王惠芬也出示了她接到的两张传票,其中11月28日开庭的传票与宋雪芳提供的样式一致,也盖有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公章。
长葛上访者丁新芳称也曾到庭听审。她向记者回忆:“当时法官先问‘赔偿愿意吗?’王高伟说愿意,其他有些小孩子(指“黑保安”——记者注)不愿意。法官又问谁是主使人,其他小孩子都没有回答,只有王高伟回答了,许昌和长葛的我没记清,禹州的好像是什么兴。”
桑淑玲回忆说:“法官问,谁主使的,王高伟说是地方信访局驻京的领导,一个叫白中兴的。”
丁新芳和桑淑玲也向记者出示了2012年11月28日开庭的传票。经记者核对,几人的传票形式一致,公章齐全。
就这些内容,中国青年报记者试图联系法院求证,但截止发稿,该院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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