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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文明制度成为“硬约束”
记者: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或者说是发展不当带来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速度、轻质量,重规模、轻结构,重眼前、轻长远,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等问题,离不开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从哪些方面来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形成适应生态文明理念要求的“硬约束”?
赵树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一套完备的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能源的法规和制度与之相匹配,真正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
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最重要的是要突出强制性的生态技术、生态标准、生态法规的地位和作用,以此规范社会各个成员的行为。同时,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制度,通过加强生态文明立法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习惯。
长期以来,林业在生态的制度建设方面一直进行着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我国颁布实施的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治沙法,以及全民义务植树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都是从法制上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我国实行的“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深入开展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林业生态建设补助补贴政策等,都是从机制上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发展。今后林业要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力度,特别是要将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两大约束性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造林绿化评比表彰办法,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沿海防护林保护等条例,逐步完善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及审核审批、林地林木权属登记等办法,对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建立禁止开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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