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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做大做強國企 打造民企航母
主編 鄒東濤
2013年08月13日14:0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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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資委成立以來,也飽受爭議。問題的焦點在於國資委的角色定位。目前,我國國有資產法將國資委定位為出資人,但是實踐中,國資委更多的是履行監管者的角色。大多時候國資委都是採取相機抉擇,同時進行兩種職能。國資委充當著監管者和出資人的雙重角色。作為國企的老板,國資委需要追求盡可能多的經濟收益,積極擴張,而作為監管者,擁有規則的制定權。換句話說,國資委既是市場主體又是市場的裁判,角色嚴重沖突。當這種沖突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關系隨之發生改變,兩者的利益將逐漸統一,部委的經濟實體化將不可避免,而國企也就擁有了過大權力,必然會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這樣如何政企分開?所以建立監管體系我們必須弄清國資委的定位問題。

為了解決這種沖突,我們認為必須要使國資委的監管職能和出資人職能進一步分開。無非有倆種選擇,將國資委定位成監管者或者是單純的出資人。

長期來看,我更傾向於前者,將國資委定位成一個監管者。另外成立專門資產管理公司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因為國資委畢竟是一個行政性的部門,從習慣,風格等方面更喜歡也更有能力來進行監管。定位明確后,可以讓國資委的監管更加的獨立,范圍更廣。而專門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應該選擇專業人士出任,督促國企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重擔。當然,這是一個很長的過程,過渡時期,隻能是進一步規范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作為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的性質定位,依法保障其專門性和獨立性。明確政府公共管理部門不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各級國資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基礎上,深入開展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將國有資產監管職責混同於行政管理職能,形成新的國有資產多頭監管。

(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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