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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課題組
2013年06月20日16:39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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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國政府雇員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干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了除政府雇員以外從業人員的90%以上。德國對政府雇員實行的是獨立型養老保險制度。

1.德國政府雇員的范圍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的聯邦德國根據《基本法》頒布了《聯邦官員法》及相關法規。1990年兩德統一后,在聯邦德國《基本法》的基礎上對民主德國實行政府雇員制度。聯邦行政法院認為,凡是在聯邦、州、鄉以及受國家監督的團體、研究所和基金會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都是政府雇員,具體包括政府官員、醫護人員、士兵、教師、法官、火車司機等。截至2008年6月底,德國聯邦、州、地方政府和公共機構的政府雇員合計約160萬人,佔整個公共部門人員總數的不到1/3。

2.政府雇員養老保險制度的幾大要素

(1)籌資模式

德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雇員的養老金由《聯邦官員供養法》規定(1976年8月24日),其他雇員的養老保險由《職員工人保險法》規定。按照制度規定,職員和工人的養老保險基金由雇主和雇員個人按規定比例逐月繳納,而政府雇員養老保險計劃所需資金全部由國家稅收負擔,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雇員本人無須繳費,籌資模式採取現收現付制。

(2)領取條件

政府雇員的退休規定包括三種情況: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和病殘退休。雇員在達到退休年齡和規定的服務年限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視為正常退休。正常退休年齡為65歲,至少工作滿5年,因病或者其他健康原因而喪失工作能力也視為正常退休。65歲之前為提前退休,每提前退休一年,其養老金待遇將減少3.6%,最高削減10.8%,也就是說最多隻能提前三年退休。傷殘雇員的退休年齡是63歲。

(3)待遇標准

政府雇員養老保險金包括三個部分:

①政府雇員退休金。退休金主要取決於雇員的服務年限和可納入計算養老金的工薪收入。服務年限包括在崗工作時間,在專業或非專業的軍人崗位的工作時間,在公共部門其他崗位的工作時間,接受培訓的時間。無報酬的假期(如育兒假)通常不計算在服務年限內。可納入計算養老金的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資和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崗位津貼或加班津貼。

②死亡撫恤金。雇員在職期間或者退休后死亡,其家屬(配偶、親生子女和撫養子女)可領取相應的贍養費,死亡撫恤金包括:死亡雇員的工資、喪葬費、撫恤金、補償金、遺孤津貼。

③特殊群體的養老金。領取特殊群體養老金的人群主要是地方官員,尤其是市長和縣行政首長,因此,他們的總退休金待遇要高於普通的政府雇員。

(4)管理模式

德國政府雇員的養老保險由政府統籌管理,退休金支出全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通過稅收進行融資。政府雇員養老的有關事宜主要由聯邦內政部和財政部具體負責,其職責權限分別為:聯邦內政部負責制定政府雇員退休的方針政策,並負責執行﹔財政部負責公務員退休金的籌資與待遇支付。另外,政府雇員所在部門的上級單位負責指定受領人,計算給付年限和金額。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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