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政府雇員養老保險制度
1.日本政府雇員的范圍
日本的政府雇員制度始建於1885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有了較大的發展.1947年正式頒了《國家公務員法》,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政府雇員制度。日本政府雇員分為國家政府雇員和地方政府雇員。國家政府雇員的定義:一是從事國家事務﹔二是由國家任命﹔三是由國家發工資。具體包括:1)各省廳本部的工作人員,上至大臣、次官,下至電話員、司機、服務員、門衛。2)各省廳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3)各省廳所屬的醫院、診所、科研機構及學校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4)各省廳及其所屬單位的非常勤人員。地方政府雇員包括地方自治機構中的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警察、消防人員、地方公營企業人員、地方醫院的醫務人員、交通管理人員等。與政府雇員制度相適應,政府雇員養老保險體系也分為國家政府雇員養老保險制度與地方政府雇員養老保險制度。
2.日本政府雇員養老保險體系
與美國相似,日本政府雇員養老保險體系與其它從業人員不完全一致,也是在一個共同的制度基礎上實行補充差異型的養老金制度。日本的國家政府雇員養老保險體系包括三部分:國民年金計劃、政府雇員共濟年金計劃和政府雇員退休津貼計劃。國民年金計劃體現了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平等與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統一性,而后兩個計劃則體現了政府雇員職業人群的差異性。
(1)日本國民年金計劃
①籌資
國民年金計劃是日本國家政府雇員與其他群體共同擁有的養老金計劃。領取國民年金需要繳費25年以上。國民年金的繳費採用固定數額繳費的制度。第一類被保險者由本人直接向地方政府繳費,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直接由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的保險機構直接向國民年金的機構轉賬,個人不需要直接向國民年金的保險機構繳費。國民年金的資金來源三分之二由第一號保險人與第二號保險人繳費,三分之一由國家財政負擔(原來的計劃),目前國家財政負擔部分已經提高到二分之一。
②領取條件與待遇
國民年金的老年待遇領取資格主要包括:在年齡上,原則上需要滿65歲,60歲以上可以領取,但需要相應降低養老金數額﹔加入國民年金計劃的年限需要在25年以上,其中保險繳費的免除期間也計算在內。關於老年待遇的標准,以20歲至60歲之間繳費或視同繳費滿40年計算,繳費時間在25年以上,少於40年的計算公式為:標准年金額×(保險費交納月數+半免保險費的月數×2/3+免除繳費月數×2/3)/(參保年數×12)。加入國民年金計劃40年的人員退休后每月可以領取67000日元的最高金額養老金。遺屬待遇的領取資格包括:需要是國民年金計劃的成員,而加入國民年金的期間,需要達到2/3以上的繳費年限。遺屬待遇的支付對象是死亡人員的妻子及子女,領取遺屬待遇的子女需要在18歲以下或為身體殘疾者。1995年遺屬年金的數額為每月6.5458萬日元,每年78.55萬日元。如果還有符合條件的子女,另外加算遺屬年金,每人每年22萬日元。
(2)政府雇員共濟年金計劃
政府雇員共濟年金計劃是依據《國家政府雇員互助公會法》建立的,該法於1958年7月開始實行。互助公會負責政府雇員共濟年金制度的資金籌集和待遇發放等業務工作。
①籌資
聯邦政府雇員共濟年金的繳費由雇員個人和政府繳費組成,總繳費率為15.2%,其中個人和政府各負擔一半,即7.6%。地方政府雇員共濟年金的法律依據是1962年起開始實施的《地方政府雇員互助公會法》,繳費責任基本上是個人和政府各承擔總繳費率17.7%的一半,其中雇員個人繳費8.8%,地方政府負擔8.9%。
②領取條件與待遇
政府雇員共濟年金計劃的待遇支付包括三類,老年待遇、殘疾待遇和遺屬待遇。
老年待遇包括一般待遇和特別待遇。一般待遇是指符合國民年金老年待遇給付條件的政府雇員在65歲時可以獲得全部政府雇員共濟年金的老年待遇。若未達到65歲則進行相應減扣,可領取特別待遇, 也就是說,特別待遇是指符合國民年金老年待遇領取資格的政府雇員在滿60歲但小於65歲時,可以獲得的養老金。
殘疾待遇包括殘疾養老金和一次性殘疾待遇。殘疾養老金根據殘疾程度按月支付。一次性殘疾待遇是一次性支付,大約為老年一般待遇的兩倍。
遺屬待遇即支付給殘疾養老金遺屬的養老金,遺屬待遇的支付順序依次為配偶和孩子、父母、孫子和孫女、祖父母,大約為老年一般待遇的四分之三。
(3)政府雇員退休津貼計劃
①籌資
政府雇員退休津貼計劃是一種補償性計劃,為退休雇員提供的一次性的待遇支付,經費全部來源於一般稅收。
②領取條件和待遇
主要依據1953年制定,1992年修改的《政府雇員退休津貼法》,由中央人事院負責實施。雇員退休津貼主要包括一般退休津貼和特殊退休津貼兩類。一般退休津貼是指正常情況下的政府雇員退休津貼,包括三類:針對工齡未滿25年的普通退休者津貼﹔針對工齡在25年以上正常退休人員的長期連續津貼﹔針對減員或因公傷殘、死亡人員及家屬的調整性退休津貼。特殊退休津貼支付給兩類人群:非預期退休人員和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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