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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課題組
2013年06月20日16:39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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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現狀分析

(一)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制度的沿革

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 年代,成型於1978 年。當時國務院下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基本確立了干部退休制度,其內容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和撫恤善后等。1986 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92 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1993 年,國務院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退休金的計發基數、比例標准做了詳細規定。1994 年開始,雲南、江蘇、福建等地先后發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有關文件,並開展試點工作。據原人事部有關資料顯示,截至1997年,全國28個省(區、市)的1700 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其中19個省(區、市)政府出台省級方案,全國參保人數超過1000 萬人,約佔機關、事業單位人數的1/3,但是各地試點適用范圍差別較大,實施細節也各不相同。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所屬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原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改革了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化、企業化管理,這些轉制的科研機構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0 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務員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部分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調查研究和試點基礎上分別制定,要求已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繼續完善和規范。2001 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作了規定。

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70%—90%計發(退職人員按50%—70%計發)。

2009年,為推動事業發展,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分三步走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職職工領取績效工資,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因此,目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的基本退休費﹔二是屬地化的生活補貼,即替代績效工資的部分。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台背景及主要內容

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建立以來,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如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人員流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畸輕畸重,以及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差距過大等問題。為此,2008 年初,國務院原則通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5 省市先期開展試點工作,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2009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公布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1.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 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 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方案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 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3.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5.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試點省市的基本狀況

自2009 年1 月28 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后,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5省市均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起草了實施方案,並開展了測算工作。但受多因素限制,各試點省市進展緩慢。

一是改革范圍的確定有難度。按照規定,作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配套措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隻適用於分類改革后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尚未完成,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也就無法完全確定。

二是具體改革方案難以出台。由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出台時,尚未出台績效工資制度。隨著績效工資制度改革的逐步到位,現行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費計發辦法將隨之發生較大調整,必須考慮與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銜接問題。因此,在各地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實施到位之前,試點地區出台基本養老制度改革具體方案的難度較大。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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