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立案情形刪除離境出逃情況
修訂后的《立案標准》對“軍人叛逃罪”的應予立案情形規定更為嚴格。在2002年頒發的《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准的規定(試行)》中,軍人“出逃后公開發表叛國言論”將被立案,而近日頒發的《立案標准》則規定,軍人“公開發表叛國言論”就應予立案。
其他幾項“軍人叛逃罪”立案情形,也刪去了“出逃后”“出境后”等條件,如將原“出境后申請政治避難”改為“申請政治避難”,原“出逃后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改為“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原“出逃后從事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改為“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
這意味著,軍人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申請政治避難、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等,無論是否已叛逃,都將按“軍人叛逃罪”立案。此外修訂后的《立案標准》還將原“掌握、攜帶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出境后滯留不歸”改為“掌握、攜帶軍事秘密出境后滯留不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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