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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耀桐:官員財產公開申報的五個“度”思考
2013年03月25日09:10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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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財產公開申報,是國外防止腐敗比較成功的經驗。西方發達國家通過制定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要求官員實行財產公開申報,這是預防腐敗、保持清廉最根本、最有效的制度規定。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許耀桐老師近日在《中國黨政干部論壇》撰文探討對官員財產公開申報的五個“度”的思考。他指出,作為反腐敗的一條規律,我國也必須走官員財產公開申報這一條路。不走這一條路,反腐敗斗爭難免南轅北轍、緣木求魚。

美國在1965年頒布了《政府官員及雇員道德操行准則》,對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申報作了規定﹔1978年又頒布《政府行為道德法》,規定在聯邦政府各系統內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並對政府官員離職后的從業行為作出了詳細要求。由於美國等國家建立了一套比較嚴密的財產申報制度體系,雖然也有官員腐敗的丑事發生,但是長時期來處於一個非常低的水平上。這樣看來,作為反腐敗的一條規律,我國也必須走官員財產公開申報這一條路。不走這一條路,反腐敗斗爭難免南轅北轍、緣木求魚。這裡,筆者談談對官員財產公開申報的五個“度”的思考。

一、速度

所謂速度,是指關於建立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快慢的速度問題。早在20世紀80年代時,我國就已提出了要建立干部財產申報制度。1988年,當時由國家監察部會同國務院法制局,對我國財產報告制度進行初步論証,並起草了一個關於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報告財產和收入的規定草案﹔1994年,經中央同意並轉發的全國人大“八五”立法規劃中,將《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立法項目﹔1995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1997年,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0年12月,中央決定在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中首先實行家庭財產報告制度,並於2001年6月15日頒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2006年9月和2010年7月,中辦和國辦又先后兩次印發了《關於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但是,這麼多年過去了,雖經反復的摸索、探索,我國的官員財產公開申報作為一項國家法律制度,還是“千呼萬喚未出來”,這就有必要提出加快建立的速度問題。

黨的十八大報告在分析我國當前的政治狀況時指出:“一些領域消極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這段論述,應該看作是對我國加快建立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提出了急切的要求。根據2012年國家預防腐敗局公布的數字,從1982年至2011年30年中,因違犯黨紀政紀受到處分的黨政人員達到420余萬人,其中省部級官員465人﹔因貪腐被追究司法責任的省部級官員90余人。另外,2012年最高檢察院報告指出,2011年我國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200余人,其中廳局級官員有198人,這兩個數字表明,我國平均每天有6個縣處級以上干部,每兩天有1個廳局級干部倒下去,這是十分令人震驚的。官員因貪腐而倒下去,主要由本人對自己管束不嚴、走上犯罪道路的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但也有外在的國家法律監管不嚴的客觀原因。這麼多干部出問題了,我們執政黨、我們國家也應負有很大的責任的。因此,為了愛護好、保護好我們的干部、公務員,有必要加大立法速度,爭取在最近一年內,盡快地出台我國的《官員財產公開申報法》,形成官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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