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職人員行使權力與擔負責任的公共性,其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存在著沖突的可能性,需要通過對公職人員的隱私權實行比普通公民更為嚴格的限制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隱私權隱藏貪腐所得。公職人員保持廉潔的義務與公職人員適當保留隱私的權利之間如何實現平衡,是在當前中國推行公職人員財產公示制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正是基於上述考慮的一項制度安排。
由於腐敗行為日益隱蔽,從公職人員財產狀況這個“利益終端”出發,對其增減情況採取申報、審核、公示等監管措施,是防止私利與公權之間產生利益沖突、切斷權力與腐敗聯系的重要措施。這既有利於增強對公職人員監督的有效性,從源頭上削弱公職人員的腐敗動機,又有利於維護公職人員財產的合法性,提高公眾對公職人員的政治信任感。近來隨著人們對陝西“表哥”、廣州“房叔”等事件的關注,要求公職人員公示財產的各種呼聲此起彼伏,然而,該項制度的出台與推行必須以嚴密的規劃與操作設計為基礎。
選擇怎樣的財產監管機制
正是由於存在公職人員以各種方式鯨吞國家財富的現象,才有必要對公職人員的收入、財產和債務狀況等進行監管。國際上對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形成了三種類型的監管機制。
第一類是對外公示機制。它強調保持公職人員廉潔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讓他們及其直系親屬定期公開他們的收入、資產、投資及債務狀況,通過由外向內的監管機制防止他們擁有的財產可能與其執行的官方職責發生利益上的矛盾。瑞典早在1766年就規定每個國民都享有查閱官方文件的自由,包括允許普通公民查閱任何公職人員的財產及納稅情況。2011年瑞典的清廉指數為9.3,在183個國家與地區中列第 4位。美國、日本通過制定《美國政府行為道德法》、《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等法律賦予公民查閱公職人員申報的家庭財產狀況。為了最大可能公開官員的財產信息,近年來俄羅斯、法國、墨西哥、英國等國家也嘗試使用計算機電子技術推動公務員財產申報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類是內部審核機制。它強調在腐敗治理領域主要依靠執政黨及其政府自身的自律機制,針對官員的財產狀況,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內部監管機制。它將公職人員財產監管的重心,放在對申報資料的內部審查與核實上,而不是以信息公開的方式由社會公眾直接參與監督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例如,新加坡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規定:所有公務員都在申報之列,不限定行政級別﹔申報內容不僅包括本人的財產和利益,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財產、利益﹔部門負責人和專門機構承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的主要責任,申報資料不對社會公開。新加坡依靠內部權力監督機制成功地抑制了腐敗,目前已經成為世界上最清廉的國家之一。2011年新加坡清廉指數為9.2,在183個國家與地區中列第 5位。採取與新加坡類似的公職人員財產監管方式的國家,還有越南、泰國等。
第三類是審核與公示相結合的機制。一些國家為了增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反腐力度,對公職人員實行財產申報后既審查又公示的監管措施。上世紀80年代,是韓國歷史上腐敗最為猖獗的時期。韓國為了有效地監督公務員的財產狀況,防止公職人員不正當的財產增值,在制度設計上改變了由公職人員所在部門的首長負責審查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的做法,專門設立了公職人員倫理委員會來承擔這項工作。公職人員倫理委員會對總統、總理等政務職及 1級以上公務員和地方自治團體長官及地方國會議員等12類最高級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財產登記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將申報內容在官報或公報上公開。
我國自1995年頒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來,已出台了多項涉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財產登記”、“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方面的文件。但是由於我國公職人員財產審核與公示機制的雙重缺失,導致以往有關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事項的相關文件未能充分發揮財產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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