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如何提高兩個“比重”
其實,說到“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還必須依靠政府做出表率。我國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不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高的根本原因何在?筆者認為,主要有下列幾個原因。
第一,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不高甚至下降主要是政府和企業多拿了利潤。從收入法看一國GDP構成可以發現,一國的GDP包括勞動者報酬、生產稅淨額、固定資產折舊和營業盈余四大部分,其中,固定資產折舊在生產技術不變的情況下一般保持不變,那麼,一個國家的GDP基本和剩下的三個因素密切相關。由此可見,在GDP一定的情況下,當生產稅淨額(即政府財政收入部分)和營業盈余(相當於企業利潤部分)增加時,勞動者報酬(即居民收入)肯定出現下降。
第二,居民收入下降還與我國稅收制度設計不當密切相關。1994年以來,我國居民收入隨著財稅改革的停滯出現了下降的傾向,收入蛋糕在縮小、分配方式更加不合理,導致我國基尼系數從1990年的0.341上升到2008年的0.457。這充分說明,財稅改革僅僅在中央政府與省級政府之間剎車,無異於扭曲了財權與事權的匹配,直接導致地方政府無法從中央政府獲取更多財政轉移支付,隻好提高向當地企業的稅收征收比例,這樣,居民收入就出現了明顯下降﹔同樣,政府還通過征收起征點較低的個人所得稅,把更多的收入集中到政府財政上。
第三,我國稅收制度、征信體系還不能對先富起來的那部分高收入群體征管稅收,對各種獲取非法收入的行為打擊也不力,這就直接影響二次以上的分配活動的有效性,從而拉大了收入差距。世界銀行報告顯示,我國最高收入的 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是10.7倍,而美國是8.4倍,俄羅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隻有3.4倍。
因此,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必須由國家在以下兩方面著力。一是通過結構性減稅適度降低我國稅負、提高稅收起征點。所謂結構性減稅就是通過調整稅種、稅目、稅率和稅式支出等可控變量,有選擇性地減輕市場經濟主體的稅收負擔,引導它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按照宏觀調控預期目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對於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稅種要徹底降下來,比如個人所得稅等,讓老百姓的幸福感迅速提高。二是讓勞動力積極參與企業要素分配。如果讓勞動力以自己的勞動所得作為股份參與到所在企業的生產與擴大再生產過程中去,那麼,勞動者就會更加積極主動地為企業的發展奉獻自己的聰明才智(管理與技術)。這樣一來,企業就容易長期可持續發展下去,員工獲得收入也會越來越多。從20世紀60年代初起,西方社會開始推行職工股份所有制,鼓勵職工成為企業股東,參與企業管理權、表決權和紅利分配權。1961年,美國汽車工業的雇主和聯合汽車工人工會簽訂協議,規定生產工人每年分享稅前公司利潤的 15%,其中 2/3用於增加工人收入,1/3用於工人購買公司股票。這種做法充分調動了藍領的積極性,提高了生產效率,已經形成了一種行業新優勢。
很多人認為,以上兩點對於我國國有企業來說都容易貫徹,但是民營企業就很難做到了,尤其是讓職工持有公司股份這一條根本沒有可能。我認為,如果保護私有財產的相關法律完備且貫徹落實到位,市場就會憑借自身的力量倒逼民營企業比國有企業更早實現職工股份所有制。
收入分配改革怎樣實現永久公平
以前有許多學者鼓吹在第一次分配中注重效率、第二次分配中注重公平,但是從多年經濟改革的實踐來看,這是一種看似合理其實荒誕的邏輯。不管是讓收入分配直接參與要素分配,還是收入分配直接嵌入到我國各項政治、經濟與法律制度之中,收入分配改革都必須遵循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收入分配必須公平合理。否則,收入分配失調將成為阻礙深化改革開放的一道鴻溝。
那麼,怎樣改革才能保証收入分配的長期公平呢?筆者認為,主要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去破解。
第一,以“提低、限高、擴中”為方針的收入分配改革必須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之上。分配方針希望通過累進稅率等多項措施打破既得利益階層,讓中低收入群體分享改革開放的成果,迅速培育穩定中產階級。不管具體過程怎樣,在完成“提低、限高、擴中”中一定要強調公平正義,這種公平既照顧到高收入者,也照顧到低收入者﹔既照顧到公民的機會平等,也照顧到他們的過程平等﹔既照顧到經濟發達地區,也照顧到經濟落后地區。比如嚴格管理國有單位小金庫、推行資金集中管理、打擊回扣、購物卡實名制等措施的推出必須能夠保証中下層群體的基本利益,同時穩定高收入者信心。否則,再好的收入分配方案也會變成空中樓閣。
第二,收入分配改革需要與統籌城鄉發展、改革戶籍制度、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等宏觀政策結合起來,實現無縫連接。我國這幾年在推進經濟改革上成效顯著,但略有遺憾的是各項改革基本上都是單兵突進,沒有很好地進行制度配套,造成了很多漏洞,難以產生改革的協同效應。
第三,收入分配改革不可能立竿見影和包治百病,一旦出現制度空白還需國家提供法律救濟。一項好制度必須經過一定時間與一定群體的實踐與完善才能發揮出最大效果。在收入分配制度真正發揮效力之前,因為制度缺失必然會對相關弱勢群體造成欠賬或者耽誤,這時,還必須由國家在一定時期或者長期為弱勢群體提供基本救濟,比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等,以保証收入分配改革長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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