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體制中的“法治保障”
報告中把過去經常提及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擴展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社會管理體制,具有重要意義。它意味著要在法治的軌道內管理社會,在法治的軌道內處理社會事務、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應對社會風險、消除社會沖突。
依法治理社會,就是政府要全心全意地提供公共服務,這是政府的根本職責。政府要部分地承擔社會管理的責任,所謂部分承擔就是說,社會管理的另外一部分責任實際上是需要居民自己負責,也就是社會治理。
法治保障意味著要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的關系。要充分認識到沒有政府,社會發展是不可能的,政府本身是社會的需求。要明確政府參與社會和社會組織、公眾參與社會的辦法是不一樣的。公眾參與包括民主參與決策,參與社會組織、基層組織的各種事務。公眾參與的根本目的是確保自身和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所以,公眾參與過程也包含了利益博弈內涵。社會組織和公眾自己不能創造價值,除非募捐和允許開展經營活動,這樣,它們就需要政府的法律支持,由此就產生了對慈善法律和法規的需求以及對社會組織管理的需求﹔政府則不一樣,政府可以通過稅收獲得收入。所以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政府往往容易自己把這些收入分發給社會的弱勢群體,直接參與社會生活。在許多情況下,政府與社會生活存在一定距離,也限於人員的專業化,不能提供公眾需要的社會服務,在這樣的環境中,政府在社會領域做得越多,問題越大,社會對政府的需求越多,結果就陷入惡性循環﹔另一方面,社會組織往往過分強調了自己的獨立性,忽視了自己對政府的需求。這些問題都需要進一步研究。
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實現社會動員公眾參與,鼓勵居民在法治的框架內,自發地組織起來,去參與社會事務、關心社會事務、解決社會問題。要在法治的框架內處理社會矛盾,尤其是上訪等,徹底避免“信訪不信法”的問題,必須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體制。
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
報告提出要努力開創“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生動局面這一新要求,這是對十六大以來黨中央提出的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加強創新社會管理理論的進一步發展,也是對近年來民生事業發展、和諧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實踐的進一步升華,充分體現了社會建設必須為了人民,社會建設必須依靠人民,社會和諧必須造福人民這一以人為中心的根本宗旨和發展思路。
實現社會和諧人人有責,要特別強調和突出不斷創造就業機會,積極提供就業服務,建立覆蓋全面和動員全民參與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和創新多元治理格局的社會管理。一是堅持就業是民生之本。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的不確定性進一步加大了對就業形勢的影響,就業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會更加凸顯。與往年一樣,2012年我國城鎮需要就業的勞動力會達到2500萬人以上,其中高校畢業生規模達到 680萬人,是新世紀初的6倍多。勞動力總量供給居高不下,就業的結構性矛盾更加突出,一些部門和地區招工難與一些地區和部門就業難並存,這些都需要我們通過穩定經濟增長、擴大就業服務等措施加以解決。二是社會保障體系不僅是國家的責任,也是企業和個人的責任。我國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社會保險,而社會保險是政府通過法律強制,多渠道籌集資金,通過保險方式處置勞動者面臨的特定社會風險的制度安排,因此,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僅體現政府的責任,更體現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身的責任。勞動者有參加保險繳費的義務,用人單位也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與養老保險一樣,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也是風險共擔和補償損失。個人和企業承擔起自己的責任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社會建設就是要創造條件使每個人承擔起自己對於社會的責任。與發達國家比較,我國在建設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過程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是人口眾多和規模龐大。隨著時間的推移,要特別關注國家履行基本公共服務承諾的能力,也要妥善安排社會領域的財政支出,在這個問題上,我國更需要在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領域進行創新。三是社會管理創新需要居民、企業、社會組織的廣泛參與,合作治理,需要政府、社會、企業還有公眾一起來管理。創新社會管理就是要強調多元治理。多元治理就是政府、社會、企業和公眾都參與到社會管理的過程中去。社會管理的主體是政府,是社會組織,是企業,也是公眾。四是社會機制的形成有一個過程,它需要平等的社會關系、個人堅守對集體的責任、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機構。每個人堅守社會規范,把日常的小事做好,才會逐漸把社會和國家的大事做好,當個人都能承擔社會責任時,公民意識才能慢慢融入到整個社會,社會和諧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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