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治理为官不为建设法治政府”笔谈【2】

2016年01月26日10:10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原标题:“治理为官不为建设法治政府”笔谈

从严治理“为官不为”的思考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 翟天山

  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公职人员要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建设法治政府有法律的立法问题,有条件的创设问题,但是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来讲,就是公务员、公职人员,要真正的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在行政管理的过程当中,我的感受是,一半的时间在按照法定的职权在行使职权,一半的情况在与人治的管理状况、管理线上作斗争。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这是一个全民社保、平等体现全民公平的一个很好的法律,但是实施起来,却花了一年时间在清理吃空饷,要解决历史上用人不公、用人违规的问题,这是难以想象的。即使在现在实施的过程当中,编制管理没有跟上,而规定是在编制内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另外因为存在待遇差距,机关事业单位的待遇和企业待遇本来是建立公平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待遇存在差距,还没有从身份管理走向岗位管理,本来这项制度是通过建立全民统一的身份纳入保障,但是真正实施一部法律,没有公务人员的事在人为,努力去推进,那仅仅是一句话,而且在推进的过程中,涉及到部门的利益问题,涉及到权力的问责问题。比如,设了这么多职业资格,本来是依法设立职业资格的准入,但是由于准入很多,不利于大学生创业、也不利于万众创新、大众创业,门槛过高,但是要想减掉这些职业资格的设置,涉及到部门利益,一个职业资格养活一个事业单位,所以,法治政府的建设不是几个文件、几部法律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行为习惯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建设还在路上,还任重道远。

  新常态下依法行政和行政作为面临新的要求。在新常态下,依法行政和行政作为面临着新的要求,不单纯是指履职尽责的问题。我们正处在一个政府转型过程当中,如果说不转型的作为,作为越多,损害越大,那是不需要的作为,恰恰我们要退到政府该管的事情上来,要法定职权,没有法定的不要去为,我们过去是做了很多“无限政府”的事情,那种“为”是多余之为,恰恰是要减掉的。那么我们今天讲的是为民之为,过去很多作为是为个人的政绩,一时的政绩,不是长远对民生利益负责的,那种作为不应该有为。我们现在讲要为民之为,就是为小康社会。比如说我们的精准扶贫,过去我们也做了很多扶贫,但是扶贫的效果不好,现在精准扶贫要解决两极分化,这是一场攻坚战。另外要改革之为,我们很多职能的行使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要由市场决定。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来讲,有很多传统的管理方式还是计划经济的,所以人事、人才管理领域是计划经济最后一个堡垒,唯独人力资源的配置计划经济很浓,那么,现在我们要作为就是要改革之为,该放给市场的评价权要交给市场,要交给用人单位,我们不要管的过多,我们更多的是要监管,但是我们很多人不会监管,只会审批,所以他不会改革之为,另外也不会规范之为。依法依规办事还受到人情社会的挑战,还不能做到廉洁之为。所以我觉得今天的“为官不为”涉及为民之为、廉洁之为、没有规范之为和改革创新之为,在这种新的起点上来谈为官不为,而不是单纯说谁做了什么,不做事少做事,这都是次要的。此外,我们不光有现实的、依法行政的责任,我们还有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还有市场监管的责任,这些为官之为都是新的要求,如果按照这个要求来讲,我感到与其说我们“为官不为”,更多表现为不会为、不敢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是怎么会为、怎么敢为。

  治理“为官不为”必须系统探讨“为官不为”的治理之策。“为官不为”不是一个单纯的激励机制,多发钱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单纯的考评问题,所以也要用治理的理念,使我们的官员愿为、会为、敢为。从愿为来讲,即要有官员、公务人员从事公共事务的内驱力。现在为官没有什么特权了,权利寻租慢慢被斩断,愿意当公职人员的就人岗相配,愿意从事公共事务就去从事,不愿意的就把三只队伍打通,个人可以随时离开这个队伍,选择那种更加自由的、更加能够体现个人劳动所得的职业。因此,要选择真正愿意从事公共事务的人担任公务员,愿意做就会愿意为。另外,在用人导向上,要把我们的为官有效作为导向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的考核评价导向上,一个好的导向比很多主张都好。所以,内部要有从事公共事务的内驱力,外部要有积极政策的牵引,使有为的人得到认可,得到平台、得到机会,不愿意为的人离开这个平台。“会为”就是要真正的提升适应市场经济、市场决定、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新的治理状态,同时还要发展培育中介组织来协同政府的作为。最后,还要创造一种敢为的氛围,就是只要不违法、不谋私、不脱离实际,就要给官员和公职人员干事允错的机制,而且对于敢于大胆干事的人,不因为得罪了人得不到应有的评价而不能够得到重用,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研究的。

  总而言之,依法行政是依靠公职人员,它既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参与者,也是适应依法行政需要提升的一个对象。同时,要依法行政实现作为,必须在新的治理常态下来实现新的作为。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万鹏、谢磊)
相关专题
· 《中国行政管理》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