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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助
为了避免向社会提供一般消费品的生产单位或能够向公众提供公共品的生产单位向外界过渡排放污染物即产生外部费用,政府采取替排污生产单位全额或部分埋单的方式支付其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如,对防污染设施安装给予特别减、免税照顾等税收刺激措施,或者发放贷款等金融支持方案,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政府拨款给市、县(区)用以建造各种废弃物处理设施等等,来鼓励排污生产单位减少向外界环境排污。
4.收费
收费是弥补以上几种制度化措施不足的替代方法。它是政府要求所有产生外部费用或者不能向社会提供环境公共品的私人活动缴纳一定数额费用的制度化设计。它明显不同于前几种手段的方面,就是它的普遍性。它要求每一个身处特定环境中的个人和单位都要对环境“公地”承担义务和责任,具有形式公平性。它对“生产者”产生了一种类似刺激市场的方法,迫使“生产者”改变活动的方式、方法。但是,正是它具有形式公平性,所以收费额的确定应尽量按照获益而定,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尽可能地趋近实质公平。
其实,综合几种制度化措施来看,就会发现人类至今关于环境“公地”损害治理、防控的制度化措施还极其有限,由于经济形态的整个大环境所限还没有超出经济效益原则的范围,而且没有哪一种措施是十全十美的;即便我们穷尽了现阶段人类社会已经发现或发明的制度化措施也还不可能彻底解决环境“公地悲剧”!人们只能通过有效的措施治理、控制环境污染,把污染控制在适宜人类生存的条件范围内,并尽可能地达到人们生存环境的最优值,但不可能完全杜绝污染。因为,人是生产者,同时也是消费者,生产和消费都会产生副产品——污染。更何况,治污、防污根本上面临的是技术挑战,更不用说PM2.5这样的飘尘污染,其一旦形成产生它的大气物理条件,其防治的技术、经济困难决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所以,人们不要期望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环境问题,最理性的做法应当是搞清我们所正面临的环境问题的污染物和污染源是什么,用科学理性的态度和方法看待、应对面临的环境挑战。
(作者系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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