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高度重视立法质量,并把它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为了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全国人大常委会注重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问计于民、问法于民。这5年的立法进程中,亮点纷呈,受到百姓的广泛关注。
循环经济促进法
通过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来达到以较小的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目标。
时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
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在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背景下提出来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成就显著,但同时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也日趋尖锐。
循环经济促进法从若干方面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制保障。这包括,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明确关于减量化的具体要求。对再利用和资源化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这些制度,对于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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