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创造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近10年中国农村的巨大变化,也是未来“三农”工作继续推向前进的基本保障。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
从实际来看,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要求我们把握好几个要点。第一,牢记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的基本形式,这一基本经营形式既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相适应,也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第二,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做到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期不变;第三,要始终铭记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能限制或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
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还要求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经过30多年尤其是近10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现实课题。一方面,经过长时间大规模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劳动力结构出现变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谁来种地成为现实挑战;另一方面,农村各种新型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开始快速发展,同时农业机械化、现代农业的推进也迫切呼唤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这表明,我们已经具备了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条件。
因此,面对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充分认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长期性和适应性,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当前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具体实践中,首先要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创新农村基本经营体制不是另起炉灶,而是要找到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解决承包土地细碎化问题。
同时要着力提高农业集约经营水平。要在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断顺应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更加便利、现代农业发展更加紧迫的形势,按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要求,鼓励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相关报道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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