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有多大的权力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从职能定位上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可以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委托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实践当中,由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所形成的“自上而下”实现权力的路径依赖,又由于村民自治实现机制的匮乏,在具体的乡村治理过程中,村委会担负着相当多从乡镇一级政府延伸出来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管理等政府职责。换言之,乡镇这级基层政权的许多涉农政策、村庄治理的任务都必须通过村级“两委”才能得以落实。这就使得乡镇基层政权与村级组织之间形成一种密切的“相互依赖”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并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村委会实际上成为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理人,“村官”也就成了国家权力在乡村的代言人,也就享有了某种隐形的“政治权力”。
与此同时,《村委会组织法》还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换言之,村委会在相当程度上拥有了管理、经营、开发以及处置集体财产(包括集体土地、山林、海域、滩涂、矿山、水资源、企业等)的权力。尽管《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项目立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集体财产处分、集体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是,实践当中这些规定难以兑现。这就使得村委会在隐形的“政治权力”之外,还掌握了相当大的经济权力和资源。换言之,“村官”尽管不是“官”、不具备正式的官员身份,却拥有许多只有执掌公共权力的“官”才能拥有的权力和资源。
正是由于村级组织掌握了大量的看不见的“权力”和经济资源,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为了掌握对土地、山林、滩涂等重要经济资源的“管理权”和“处置权”,乡村的各种宗族势力、利益派系对“村官”职位的追逐和竞争十分激烈。在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发生“贿选”以及“拳头政治”、“暴力选举”现象,甚至会出现雇凶伤人、集体斗殴的案件。由此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也骤然增多。由于平衡不了宗族势力以及各方利益,有些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难以开展。还有些乡村,只好留用前任继续担任村主干。这就造成了“村官”年龄普遍偏大的问题,一些60岁以上的村主干“超龄服役”和“超期服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