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出台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从实践操作层面制定了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明确了四个主要目标:供给有效扩大、发展较为均衡、服务方便可及、群众比较满意,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扩大有效供给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从经济上来看,这既包括扩大供给,需要大幅度增加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总量和比例),又包括有效供给,需要优化和调整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目标在于政府最大化地实现代表性、回应性和责任的价值。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政府通过各项制度或者公共政策更大程度地实现其代表性和责任,回应多元利益主体日益增加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需要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需求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不断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从管理视角来看,扩大有效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是从管理社会向社会管理转变的基本措施和重要途径,从整体上看,社会管理的焦点在于扩大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这一结果上。为获得预期效果,在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面可以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可以通过政府、市场、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通过多种途径来提供,即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多元化,实现提供主体与提供方式多元化。为了实现有效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既应该强调民众需求导向的观念,又应该扮演“掌舵者”而非“划桨者”的角色,还应该关注服务对象——民众的回应即社会满意度。
发展较为均衡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要求。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包括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优化,最直接的因素是公共服务需方与供方的匹配。基本公共服务均衡的实质在于政府兑现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承诺,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与完善教育、住房、就业、卫生医疗等领域内的制度建设,通过具有普遍可接受或可容忍的基本公共服务结果和机会均等来限制社会的不平等。从宏观层面来看,发展较为均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各地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在总量和结构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达到相对的均衡。从中观层面来看,发展较为均衡是指要基本实现城乡间、地区间在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卫生医疗、养老服务等各种公共资源配置的均衡,尤其要实现各县域内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从微观层面来看,发展较为均衡包括服务领域内资源配置的均衡、服务结果的均衡以及服务评价的均衡,尤其要明显地提高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公正平等分配能力以及服务评价能力,以解决公众的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等问题,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均等地享有住房、教育、医疗、劳动的权利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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