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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便可及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方向。随着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探讨从理论上升到实践层面,它的可获得性和方便性是国家基本标准得以落实的重要衡量因素。首先,要健全服务网络。目前,低收入和贫困群体有较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但服务网络延伸得不够长,对基本公共服务利用率比较低,导致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与方便性相对不足,又由于他们的支付能力有限,尤其在灾难性事件出现以后,容易因病致贫或者因灾致贫。因此,实现国家基本标准有赖于全面建立以基层为重点的服务网络。其次,要提高针对特定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标准化水平,使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者能方便地获得相应的服务。比如,提高教育机构、培训机构设施的标准化设施是受教育者、劳动者获得便捷的教育、信息、培训服务的基础。再如,要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最后,要保障城乡居民就近获得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的第一个阶段性目标是通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与服务制度衔接、加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等方式,逐渐消除在二元社会结构中基本公共服务获取的差异性,使城乡居民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可及性和方便性。
群众比较满意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追求的结果。公众既是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方,也可能成为供给方,政府只有清楚其需求偏好,才能避免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盲目性而导致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首先,要发布有助于公众表达需求的诱致性信息。在掌握了信息就能拥有权力与资源的当今社会,政府不仅要公开信息,更要提供信息服务以引导公众准确表达其需求偏好。其次,要推进创新社会管理的服务行政,实现公众需求表达渠道的制度化。即把为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贯穿于政治与行政的过程中。通过各项制度以健全公众需求表达机制,实现需求表达渠道多元化。再次,要积极培育社会的自主治理意识,引导社会合作共担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并且要降低服务成本中个人负担的比率。同时要鼓励其他社会团体共同分担,这是一个动态推进的过程。此外要推进绩效评价和行政问责制。在国家财政不足以完全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背景下,政府要把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作为绩效评价的指标之一,据此来推进行政问责,并有效聚合社会资金共同提供服务,这要基于政府构建的信任与合作秩序。在实践中, 政府要引导与培育各种社会资本,大力倡导横向联合,引导或鼓励公众自发成立一些民间组织对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来进行问责,更关注服务质量、服务需求以及公正合理等制度理性。最后,要重视公众满意度。公众的需求表达渠道、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指标以及公众对社会风气、社会体制等相关的指标的满意程度是政府在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的过程中首要关注的因素。而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是政府正确处理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以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执行和体现民意的承载形式,其精神内核蕴含着由公众满意度来落实政府的引导功能以及服务者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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