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专家座谈会上,8位专家有6位都谈到了干部财产公开制度
中国青年报:近年来,全社会的目光都聚焦在干部财产公开制度上。为什么大家对建立这一制度有如此一致的看法?
马怀德:凡是法制比较健全、清廉度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一个共同经验就是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我国也有关于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先期探索,比如我们有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以及近年来在新疆阿勒泰、广东珠海市横琴区等地进行的试点探索。在这次中央纪委召开的专家座谈会上,8位专家中有6位都谈到了干部财产公开制度。这种情况是前所未有的。
有种声音认为,我们现在建立干部财产公开制度有些不合时宜,我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就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说,一个家庭现在想要领取低保,必须公示家庭财产状况,看是否符合领取标准。同样是家庭财产公示,低保制度顺利实行了这么多年,为什么一轮到公务员就不合时宜了呢?低保由国家财政支持,公务员领取的也是国家财政的钱,老百姓领低保时要公开财产,公务员领国家薪金却不用公开,这个道理说不通。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我们未来的反腐工作方针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干部财产公开制度恰恰就是一个极为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制度安排。建立干部财产公开制度既符合法理,也是对十八大报告反腐精神的有效落实,更是对社会公众未来反腐败期待的集中回应,应尽快提上日程。
中国青年报:许多地方都曾做过干部财产公开的试点探索,但很多都无疾而终,推广起来难度非常大。在您看来原因何在?
马怀德:干部财产公开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制度安排,在一两个地区进行短期实验没有问题,但想要长时间持续、大面积地推开,仅靠地方红头文件是行不通的,它需要顶层设计,也就是国家法律上的安排。因为在干部财产公开制度中,涉及的都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说官员如实申报的义务、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所应承担的责任等,这些都需要具体法律来规定落实。
中国青年报:我国目前有700多万公务员,有人担心,实行干部财产公开可能会遇到一定阻力。您怎么看这种担心?
马怀德:阻力一定会有,因为毕竟干部财产公开制度是对公务员权力的限制与约束,部分人一时难以接受在所难免。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已经进行了许多深入研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将公开范围进行一定限制等。推进干部财产公开的具体策略还可以继续研究,现在关键是要有建立这一制度的决心。
对省级以下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做法
中国青年报:此次专家座谈会上,您向王岐山书记建议,源头反腐需要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政务公开法》与《行政组织法》这三部法律。您是怎么想的?
马怀德:首先,腐败多发生在主要领导干部身上,领导干部之所以会腐败,是因为他们享有重要的决策权,通过决策行为设租、寻租,达到腐败目的。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意在规范当前一些重要机构和许多一把手权力不受约束的问题。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只有给这种绝对的权力套上程序的缰绳,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有人会质疑,我们已经有了“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编者注),为什么还要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第一,“三重一大”只限于集体决策制度,效果比较有限,并没有成为遏制腐败的利器;第二,所谓重大决策程序并不仅仅指集体讨论,还包括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多项内容,是一个更为严密、系统的制度安排。
其次,公开是反腐的重要手段,只要公开了,很多腐败现象就没有藏身之地。目前,我们虽然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毕竟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层级不够,而且无法和《档案法》、《保密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也无法涵盖党务公开、司法公开及各个领域的办事公开。所以我们有必要制定一个层级更高、涵盖范围更广、实际执行效力更大的《政务公开法》。严格来讲,干部财产收入也属于政务公开的范畴,应该一并纳入《政务公开法》。
最后,针对当前一些公权力机关和官员频频越线侵权、寻租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制定一部完整清晰的《行政组织法》,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划清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与职权归属,这对预防和减少腐败也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中国青年报:好的制度需要好的执行,好的执行则需要强力的组织架构来保证。在反腐机构设置的改革上,您有什么建议?
马怀德:前段时间,广东珠海横琴区学习香港、澳门等地的反腐经验,设立廉政办公室,将纪检监察、反贪、审计等多项反腐相关职能归入这个办公室。这是一个有益的探索。我们现在的反腐机构的确存在职权交叉、力量不集中、影响反腐力度与效果的问题,推行职能相对统一的反腐机构设置是世界趋势。但需要注意,推行职能相对统一的反腐机构设置,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它将会涉及《宪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是一项牵涉面比较多的大改革,步伐肯定会比较慢。
当下,已经有专家提出了相对可行的反腐机构设置改革方案,即对省级以下的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只对上负责的垂直管理。现在的机构设置中,在一个县里面,你想让纪委书记去监督县委书记和县长,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这也导致许多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时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种现实情况下,对省级以下的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确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做法,也是对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改革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这一要求的积极探索。(记者 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