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如何提高两个“比重”
其实,说到“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还必须依靠政府做出表率。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不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高的根本原因何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下列几个原因。
第一,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不高甚至下降主要是政府和企业多拿了利润。从收入法看一国GDP构成可以发现,一国的GDP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大部分,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在生产技术不变的情况下一般保持不变,那么,一个国家的GDP基本和剩下的三个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在GDP一定的情况下,当生产税净额(即政府财政收入部分)和营业盈余(相当于企业利润部分)增加时,劳动者报酬(即居民收入)肯定出现下降。
第二,居民收入下降还与我国税收制度设计不当密切相关。1994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随着财税改革的停滞出现了下降的倾向,收入蛋糕在缩小、分配方式更加不合理,导致我国基尼系数从1990年的0.341上升到2008年的0.457。这充分说明,财税改革仅仅在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刹车,无异于扭曲了财权与事权的匹配,直接导致地方政府无法从中央政府获取更多财政转移支付,只好提高向当地企业的税收征收比例,这样,居民收入就出现了明显下降;同样,政府还通过征收起征点较低的个人所得税,把更多的收入集中到政府财政上。
第三,我国税收制度、征信体系还不能对先富起来的那部分高收入群体征管税收,对各种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打击也不力,这就直接影响二次以上的分配活动的有效性,从而拉大了收入差距。世界银行报告显示,我国最高收入的 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
因此,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必须由国家在以下两方面着力。一是通过结构性减税适度降低我国税负、提高税收起征点。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通过调整税种、税目、税率和税式支出等可控变量,有选择性地减轻市场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引导它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按照宏观调控预期目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税种要彻底降下来,比如个人所得税等,让老百姓的幸福感迅速提高。二是让劳动力积极参与企业要素分配。如果让劳动力以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股份参与到所在企业的生产与扩大再生产过程中去,那么,劳动者就会更加积极主动地为企业的发展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管理与技术)。这样一来,企业就容易长期可持续发展下去,员工获得收入也会越来越多。从20世纪60年代初起,西方社会开始推行职工股份所有制,鼓励职工成为企业股东,参与企业管理权、表决权和红利分配权。1961年,美国汽车工业的雇主和联合汽车工人工会签订协议,规定生产工人每年分享税前公司利润的 15%,其中 2/3用于增加工人收入,1/3用于工人购买公司股票。这种做法充分调动了蓝领的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已经形成了一种行业新优势。
很多人认为,以上两点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来说都容易贯彻,但是民营企业就很难做到了,尤其是让职工持有公司股份这一条根本没有可能。我认为,如果保护私有财产的相关法律完备且贯彻落实到位,市场就会凭借自身的力量倒逼民营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早实现职工股份所有制。
收入分配改革怎样实现永久公平
以前有许多学者鼓吹在第一次分配中注重效率、第二次分配中注重公平,但是从多年经济改革的实践来看,这是一种看似合理其实荒诞的逻辑。不管是让收入分配直接参与要素分配,还是收入分配直接嵌入到我国各项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之中,收入分配改革都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收入分配必须公平合理。否则,收入分配失调将成为阻碍深化改革开放的一道鸿沟。
那么,怎样改革才能保证收入分配的长期公平呢?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去破解。
第一,以“提低、限高、扩中”为方针的收入分配改革必须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分配方针希望通过累进税率等多项措施打破既得利益阶层,让中低收入群体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迅速培育稳定中产阶级。不管具体过程怎样,在完成“提低、限高、扩中”中一定要强调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既照顾到高收入者,也照顾到低收入者;既照顾到公民的机会平等,也照顾到他们的过程平等;既照顾到经济发达地区,也照顾到经济落后地区。比如严格管理国有单位小金库、推行资金集中管理、打击回扣、购物卡实名制等措施的推出必须能够保证中下层群体的基本利益,同时稳定高收入者信心。否则,再好的收入分配方案也会变成空中楼阁。
第二,收入分配改革需要与统筹城乡发展、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宏观政策结合起来,实现无缝连接。我国这几年在推进经济改革上成效显著,但略有遗憾的是各项改革基本上都是单兵突进,没有很好地进行制度配套,造成了很多漏洞,难以产生改革的协同效应。
第三,收入分配改革不可能立竿见影和包治百病,一旦出现制度空白还需国家提供法律救济。一项好制度必须经过一定时间与一定群体的实践与完善才能发挥出最大效果。在收入分配制度真正发挥效力之前,因为制度缺失必然会对相关弱势群体造成欠账或者耽误,这时,还必须由国家在一定时期或者长期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救济,比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等,以保证收入分配改革长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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