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工作。
(五)加強干部交流統籌。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遷轉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五十五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第五十六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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