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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14年01月16日08:06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授權發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二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証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採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証,全面准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六)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並交換意見﹔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 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 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准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並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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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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