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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14年01月16日08:06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授權發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條 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第二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於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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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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