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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2014年01月16日08:06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授權發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七章 任職

第四十條 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聘任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准確,便於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二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條 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四十五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條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四十九條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並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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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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