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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家周黎安:地方政府改革不能隻在收放權上繞圈子

向楠

2013年11月29日10:27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經濟學家周黎安:地方政府改革不能隻在收放權上繞圈子

  調整中央與地方事權,關鍵是要給地方政府合適的激勵與約束

  中國青年報:當前,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的不匹配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有兩種改革的聲音:一種主張中央上收部分事權,減輕地方政府的負擔﹔另一種主張不縮減地方的事權,給地方政府匹配相應的財權。您怎麼看?

  周黎安:這兩種聲音其實都涉及了下一步中央地方關系調整的內容:一方面,當前的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存在一定問題,需要進行調整。當然,調整並不等同於中央要上收權力﹔另一方面,下一步的改革也需要實現地方政府事權與財權的相匹配。未來的改革,要賦予地方政府與事權相匹配的財力,而非僅僅是財權。因為對於生態脆弱的地區來說,不但缺乏資源,環境被破壞后也很難修復,所以不應該鼓勵這些地區發展工業和經濟,隻能依靠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來保障這些地方的基本財力,用於維持生態與各項公共服務支出。

  討論中央與地方之間具體該怎麼分配事權、財權固然重要,但是在面對改革時,更應該清楚認識改革背后所應遵循的核心原則。什麼是未來中央地方關系調整與地方政府改革所應遵循的核心原則?在我看來,就是要通過制度設計,保証對地方政府能有一個合適的激勵與約束。比如對於權力上收,並不是說所有的權力上收都是好的,上收的權力實際上不一定都能得到更好的使用。實際上,有些時候,地方政府更了解當地情況,決策的信息成本更小。同樣,不是說中央把財權分給地方就完了。就拿中央給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來說,在沒有強有力監督的情況下,地方政府一樣可以把這些錢拿去干別的事情。所以,對於央地關系的改革措施,首先要看其能否實現對地方政府的激勵與約束的平衡,然后再來討論具體應該怎麼操作。

  中國青年報:對於中央與地方之間的事權劃分,您有什麼具體建議?

  周黎安:嚴格意義上來講,我國並不存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事權的劃分。因為在我國,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之間是上下統攝、層層分包的關系,地方政府的絕大多數權力都要受到中央政府的限制和干預,區別隻在於中央政府對一些事情盯得比較緊,對另一些事情盯得又比較鬆而已。這和西方聯邦制國家中央與地方事權嚴格分工、凡是屬於地方的事務中央無權干預的體制,有很明顯的區別。未來,我國應該嘗試將目前這種中央與地方層層分包的關系,向真正的分工協作關系過渡。

  在事權的具體劃分上,首先,醫療保險、社會保障等全國性的公共產品,都應該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教育也有很大的地區溢出效應,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應該承擔更多份額。但是現在,這些全國性的公共產品,幾乎都被層層分包給了各個地方尤其是基層政府,從而導致各地的公共服務水平差距懸殊。拿教育來說,它具有很強的地區溢出效應,一個年輕人在老家接受了教育,最后可能會到北京工作,為北京作貢獻。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就不太願意出這筆錢,因為錢花了,結果可能培養的精英人才最后都跑了。這時,就需要中央政府和較高層級的地方政府(如省政府)承擔更多的支出責任,避免單個地方政府的“理性行為”最終對整個國家產生非理性的后果。

  跨省的公共事務協調和全國統一的市場秩序,也應該由中央政府出面負責。拿環渤海污染治理來說,此事涉及到遼寧、河北、天津、山東等多個省市,隻由環保部或者海洋局來牽頭負責,面對同等甚至更高級別的地方領導,經常搞不定。中國作為權力高度集中的國家,在涉及到跨地區的協調和統一方面反而經常顯得力不從心,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盛行。這種情況美國也有,他們叫作interstate trade(指州際貿易,這裡的貿易做廣義解釋,即包括貨物也包括公民權利等事項——編者注),法律規定為聯邦政府的權力范疇,地方制定的政策隻要有地方保護主義傾向、損害別的地區公民的平等權益就屬違法。

  除此之外,具有地方性的公共產品,就應該歸屬於地方政府的權力范疇。比如修地鐵,一個城市修地鐵與另一個城市幾乎沒有任何關系,這種情況下就應該由地方政府自己決定,而非中央政府審批。現在中央政府在決定哪些事項需要審批、哪些不需要審批時,許多時候是看項目所涉及的資金額度,即使是私人投資,投資金額大的話也要發改委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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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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