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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應對民間借貸危機
主編 鄒東濤
2013年08月13日14:13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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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穩步推進利率和匯率市場化改革

2012年6月8日,央行宣布在下調利率的同時,允許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相對於基准利率下浮范圍從此前的0.9倍擴大到0.8倍,並首次允許存款利率相對於基准利率可最高上浮至1.1倍,時隔不到一個月,央行再次宣布,將貸款利率的浮動區間下限擴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利率市場化的“堡壘攻堅戰”就此拉開序幕。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存款和顯性存款保險兩種。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以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的處置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實現進行基金積累,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自20世紀30年代美國建立世界上第一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迄今已有逾擺個國家建立了這一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政府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是手段。其實早在1997年,央行就已經開始研究存款保險制度。十年后的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推行存款保險制度,但醞釀十五年后,該項制度仍未在中國推行。目前,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已經箭在弦上。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從事面對公眾的存款性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金融機構成員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當成員金融機構面臨經營危機或者經營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給予償付的制度。目的在於防止存款者因個別金融機構倒閉而對其他金融機構喪失信心,由此導致擠兌並引發銀行危機。

(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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