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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青:憲政與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3年05月22日08:04    來源:紅旗文稿

再如,憲政標榜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但現實中,三權分立並不是真實的。以美國為例,總統的行政權趨於膨脹,一權獨大﹔法院既有司法權,又通過制作和適用判例享有立法權,還享有對立法和行政行為的違憲審查權﹔國會有權彈劾和審判總統及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行使一定的司法權﹔司法部作為行政機關,享有對各種案件的調查、起訴權,行使一定的司法權﹔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終身制,而州法院的法官由州議會選舉或任命產生,常為兼職,年年更換,獨立性甚小。([美]漢密爾頓等:《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407、408頁) 雖然資產階級學者鼓吹憲政的立法權是主權權威的體現,但在三權分立體制中,立法權必須受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制衡,立法機關擁有的隻能是一種殘缺不全的主權,甚至在整個國家中找不到主權權威。所以,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資產階級提出的“人民主權”原則,而不經民主選舉產生的法院司法權通過違憲審查可以凌駕於經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立法權和行政權之上,直接違反民主原則。憲政三權分立的本質是資產階級不允許任何一個利益集團獨掌全部國家權力。而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正符合力量不相上下的各大利益集團分享國家權力的要求,符合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即使常常造成內斗不斷而影響效率也在所不改。因此,三權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是資產階級內部的畸形民主制,與人民大眾參與國家管理毫不相干。

對“司法獨立”,馬克思特別揭露:“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只是他們用來掩蓋自己向歷屆政府卑鄙諂媚的假面具,而他們對於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盡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馬克思:《法蘭西內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9頁)西方國家所有法官的推選任命必須得到大利益集團的支持,要不折不扣地為大利益集團服務。那些自願報名擔任無報酬兼職法官的,全部是資產者本人,他們為利益集團服務是不言自明的,何來“司法獨立”?看看搞憲政的台灣法院對陳水扁貪腐案在陳水扁執政時和下台后的審判表現,足以印証馬克思論斷的正確性。

“社會主義憲政”論之所以不可取還在於,以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掩蓋了憲政的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這些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有的已經寫入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聯邦制(蘇聯實行過,但已失敗)﹔有的被社會主義國家變通性接受,如市場經濟、尊重和保障人權、宗教信仰自由、議會審議和批准財政計劃等﹔有的仍為西方國家所特有,如新聞自由、人權無國界。而私有制、多黨競選輪流執政、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和軍隊國家化、中立化是憲政的核心必有制度,也是自由主義者所真正憧憬的政治體制目標。但“社會主義憲政”論卻忽略了這些憲政的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憲政的整體制度架構,隻強調憲政的非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權國際公約,在憲法中規定了保障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憲政了,前面再冠以社會主義就可以是“社會主義憲政”了。客觀上這會給人民民主制度套上憲政的枷鎖,引導人民民主的國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憲政的道路——蘇聯東歐國家就是沿著這條道路一路走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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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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