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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曉青:憲政與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3年05月22日08:04    來源:紅旗文稿

4. 憲政實行“司法獨立”及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中,立法機關最易受多數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數決”的機制制定侵犯和剝奪少數人權利的法律,從而形成所謂“多數人的暴政”。為了對這種“多數人的意志”形成約束,從而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在西方憲政國家,一般賦予司法機關或獨立的憲法法院行使對國會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違憲審查的權力。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權通過審理具體案件審查聯邦立法或各州憲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聯邦憲法。美國是判例法國家,其司法審查制度在憲法本文及其后來的修正案中並無明文規定,它是通過1803年美國最高法院審理一個案件時由首席大法官馬歇爾首創的,該案的判決成為判例(法律)。

西方憲政國家一般還奉行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將司法機關設計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在資產階級內部政治斗爭的關鍵時刻,由最高司法機關的投票決定勝負。例如,2000年小布什與科爾競選總統的最終結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決定小布什勝選。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司法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罷免。據此,我國司法機關即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組織上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堅持“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這種憲法和法律實施、適用、監督的制度體現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設計,行之有效,符合我國國情。“司法獨立”是憲政體制中的原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人民民主專政體制中的原則。

5. 憲政實行軍隊“中立化、國家化”。依據憲政理念,軍隊或一切武裝力量均應為國家所有而不能聽命於某一政黨。為保証軍隊在憲政體制中保持中立,避免軍人干政,在西方憲政國家一般規定軍隊的最高控制權應由文職機關或文職官員掌握,即對軍隊實行“文職控制”。如根據美國《國防改組法》,國防部長及其領導下的陸海空三軍部長均由文官擔任。由軍職人員擔任的各軍種參謀長僅作為文職官員的軍事顧問。參謀長聯席會議也在國防部長領導下工作。多黨競選,輪流執政,軍隊不予干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軍隊接受共產黨的絕對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由共產黨在革命戰爭中建立,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經過與國民黨軍隊的殊死戰爭,推翻國民黨的統治,奪取政權,建立共產黨執政的新中國。這樣的軍隊不可能是“中立化、國家化”的軍隊,共產黨不可能放棄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權。但這樣的政權也就不可能是憲政的政權。

以上是憲政的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憲政還有一些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實行市場經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權與公民權利至上﹔新聞自由﹔聯邦制﹔以基督教為主的宗教自由﹔議會控制財政撥款﹔人權無國界﹔可以武力干涉別國內政﹔等等。憲政的這些關鍵性制度元素與理念和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構成憲政的完整制度架構。西方憲政民主法治在歷史上曾經是進步的制度和理念,在幾百年的實行中不斷發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適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某些非關鍵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中的部分合理內容已被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所吸收和實行。但憲政作為完整的制度架構並沒有普適性,其關鍵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並不適合社會主義國家,通過以上比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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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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