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圍繞今年國務院新一輪機構改革議題在學界引起較大反響。有人擔心,這一輪機構改革只是“新瓶裝舊酒”﹔也有人堅持,這一輪機構改革是“新瓶裝新酒”。在筆者看來,新一輪機構改革是一場“增量優化”改革,不能簡單地以裝舊酒還是裝新酒,來作為評判政府機構改革實效的分水嶺。
“增量優化”改革的內涵
增量改革原是經濟學術語,之后,被廣泛應用到其他學科話語體系中。作為引入到公共管理的學術概念,“增量優化”改革是指通過增量式的機構改革先行,改革效益產生動力效應,激活原有政府機構“存量”的改革,推進政府組織結構的不斷優化,最終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機構職能體系。
“增量優化”改革有以下三個層次的基本內涵:第一,“增量優化”是建立在原有“存量”基礎上的改革,需要足夠的“存量”基礎來支撐。自1982年以來,國務院進行了多次的機構改革,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存量”基礎。同時,成熟的改革條件也是不可缺少的“存量”基礎,包括經濟基礎、政治支持、社會擁護和理念共識等要素。第二,“增量優化”是一個漸進優化的過程,是對原有“存量”質的增加。“增量優化”採取漸進式措施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具有平穩性、過程性、實效性等特點。機構改革不是簡單的名稱更改,也不是機械性的機構裁減或合並,而是對亟需改革的那部分機構先行調整優化,注重突破性改革效益的實現,使得政府組織結構整體布局更加科學。第三,“增量優化”能夠催生動力效應,激活原有政府機構“存量”的逐步改革和完善。在“增量優化”改革效益的示范性影響下,亟待完善的組織結構得以優化,也就使得剩下相對不合理的機構設置日益突顯出來,正好為進一步深化機構改革創造動力源,逐步改革和完善原有的政府機構“存量”,最終構建符合人民群眾需要的政府機構職能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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