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小軍教授做客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4月15日電 (記者萬鵬)城管執法,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產物,其特點是集中部分行政職權於一個機構統一行使。面對城管種種熱點,城管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人們的生活、工作與城管的關系越來越密切,越來越離不開城管,各級政府對城管的“依賴”和需要也越來越明顯。近日,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小軍教授在人民網,與網友就“從城管執法難 探索城市管理創新”進行交流。
所有領域都由警察管理從社會管理角度肯定非好方案
針對網友提出,中國可否學習美國,取消專門的路邊攤販管理人員,由警察代為監管,因為警察的威懾力要遠遠大於城管,這樣還可以減少財政開支,並取得更佳的效果?楊小軍認為,如果用警察管有效性肯定比城管更高。對於這個事管的有效性肯定要高,但是他不贊成。
楊小軍:我認為我們在城市管理問題上可能不能僅看有效性。法律上講,我們給警察的定位還是管治安的,要麼管刑事,要麼管治安。城市管理秩序,其中一部分和警察有關,但大部分和警察無關,小攤小販、食品安全、環境污染,一輛汽車拉一徹垃圾拋洒路面,把這些問題都交給警察,這和我們國家對警察的職能定位是不吻合的。第二個方面,警察管理當然比城管管理更有效,但是會導致城市管理執法的強硬度上升。當今中國社會轉型和社會發展的今天,我們是用多種方法去磨合解決問題,我個人認為可能是后者。警察能管一時,但是很難管一世。如果所有領域都有警察需要,最后變成了一個警察國家,這從社會管理角度肯定不是好的方案。
國家應制定一部針對城管執法的法律規范
楊小軍:我同意城管應該制定一部法律。現在城管這個領域並沒有專門法律,目前城管執法法律的現象是“借法執法”,所以肯定有諸多不足,應該有一部規范城市管理的基本法律。這個基本的法律主要是解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解決城管所管的事情,二是解決城管的權限和城管的執法方式、執法程序、法律責任等等問題。這樣統一的既管了社會又管了執法者,我覺得是需要這樣一部法律的。
畢竟中國現在已經過了30多年的法治建設,大多數行業執法都有一個法律框架,除了基本法律還有一些骨干性的法律,唯獨城管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十八大提出在2020年基本實現法治政府建成的目標,城管是面上的執法,是大庭廣眾的執法,更需要一套規范的法律來規范執法行為。城管的執法是“臉面”上的問題,我們一定是要臉的,那肯定要把臉洗干淨,需要制度建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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