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地下水受污染問題備受輿論關注。
據記者了解,目前,地下排污有三種類型,一是滲坑、滲井排放﹔二是淺井水層排放﹔三是高壓深井排放。但是,見諸法律並被禁止的,隻有第一種排污方式。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冷羅生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規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但是,這部法律卻因為科技含量高、立法中難以把握、固定而“嚴重滯后”。
“這部法律中許多技術性條款,諸如監測標准、水質標准、水環境容量等規范嚴重滯后,現實中就出現了立法趕不上變化,法律不夠用的現象。”冷羅生說。
地下水被“多頭”管理
有報道稱,有關部門對118個城市連續監測的數據顯示,約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嚴重污染,33%的地下水受到輕度污染,基本清潔的城市地下水隻有3%。
觸目驚心的數字背后,卻是相關法律的缺位。
首先,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監管責任不明確。
冷羅生表示,雖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明確將地下水保護納入了水污染防治的范疇,但是,綜觀整部法律,它隻提出了地下水保護的一般原則,既沒有具體明確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劃分,也缺乏地下水環境保護的具體內容。
目前,我國的地下水管理與保護涉及多個部門,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等。
如《水法》第32條第4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採取治理措施,並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這些部門之間的權限劃分並不清晰”,冷羅生說,不同的部門之間又缺乏有效的綜合協調機制,人為地將一種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割裂開來,造成多頭管理,使得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監管責任無法明確。
“其實,一家就能管住。”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副教授蔡林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說,不管是哪裡的水,隻要涉及水質問題,是不是污染、怎麼處理等,都應該由環保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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