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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才能便於社會監督
目前,更為普遍的地下排污是滲坑、滲井排放和淺井水層排放。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前者被明文禁止,“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但是,在很多企業眼裡,這條規定不足畏懼。
2010年,陝西省大荔縣蘇村鄉蘇村的一家食品公司由於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就在廠區中挖了一個10米左右深的大坑,靠滲漏處理污水。村民們做飯的井水抽上來都是黃色的,裡面漂浮著絮狀物,不沉澱1個小時,很難飲用。同年,河北省高邑縣西大營村出現了同樣的問題,村裡的印染廠、漿紗廠、紡紗廠等都在向3個未經防滲處理的簡易大土坑排放污水,村民用水必須經過過濾,才能飲用。
諸如此類的事件,層出不窮。中國地質大學教授沈照理就曾指出:一些地區的企業採取滲坑、滲井方式向地下強制、惡意排放工業廢水,已成蔓延之勢。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76條的規定,企業的上述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然而,這條規定很難落實,很多時候僅僅罰款了事。
冷羅生認為,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對於地下水體污染的監測,必須借助先進的技術手段,才能確定目標水體是否被污染、被污染到什麼程度。如何公平、公正地獲取這些証據,也要依仗於科學的標准。
“環保監察部門權力有限、執法方式單一”,冷羅生說,另外,環保監察部門不獨立,作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它的人、財、物受制於當地政府,仍然是環境監管的“紙老虎”。
冷羅生認為,應該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並應盡可能地考慮導入行政問責制。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決策官員,除了撤職罷官外,還應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盡快改變目前行政問責雷聲大雨點小,刑事追究“刑不上大夫”的尷尬處境。
“環保信息應該充分公開,各個部門都應該像公布PM2.5一樣公開各種監測數據”,馬軍說,隻有這樣,才能把社會監督落到實處。
冷羅生也提出了信息公開的建議,如搭建淺層地下水監測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針對不同層次用戶需求的公眾版、政務版、涉密版地下水信息服務平台,定期更新維護地下水信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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