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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井灌注在我國“於法無據”
我國現行的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主要是針對大氣、地表和地下水水體、淺層土壤這三種介質,並未涉及利用第四類環境介質處置污染物的深井灌注。深井灌注是指將廢液灌注到與人類生活環境隔絕的地質深層,實現安全處置。
“即使是清水,也不能隨便向地下灌注。”蔡林說,污水一旦被注入地下,基本無法處理,誰也不知道它在地下的反應速度、流向、氧化過程等,會不會滲透、泄漏,也無從得知。
1989年,美國環境保護署完成了一項風險研究,該研究認為:與地表填埋、貯存罐藏或焚燒等其他處置技術相比,深井灌注技術對於人體健康和環境所構成的危害極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風險最小。
這項技術在美國已經有60余年的歷史,使用它的最基本前提,就是要保証排放物與地下水完全隔絕。不過,迄今為止,我國尚未制定控制深井灌注行為的法律法規。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美國採用深井灌注方式排污,是有一整套的嚴格規范的,我們目前需要進一步研究這種新型的處置方式以及質量標准。
“下一步,應該將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納入環境保護部的管理職能。”冷羅生認為,深井灌注技術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難度大,立法時應該設置嚴格的審批程序,隻有技術資質達標、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的企業,才能採用深井灌注排污,禁止其他無資質的企業實施高壓深井排放。
“如果這些還沒做到,那麼,一些企業所謂的深井灌注排污就是逃避監管和推卸致污責任的借口。”馬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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