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問 環保法律如何修訂
記者:環境保護法修訂引發關注,能不能談一談該法修訂方向?
楊朝飛:我國環境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但隨著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矛盾日益突出,環保監管壓力不斷增加,環境法制建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
我認為,現行法律框架下最缺少一部能夠約束政府行為的法律,這是環境保護法修訂的一個重要任務。
記者:對於政府的環保責任,應該在法律上進行怎樣的厘定?一旦產生因經濟發展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怎樣對政府進行問責?
楊朝飛: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在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還僅僅是一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我認為,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對政府行為更好地約束和規范。這應主要包括科學決策、實施執行、保障措施、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五大類和若干個具體的制度與機制。
目前對政府的問責還停留在干部考核等組織程序上,沒有上升到法律高度。另外,雖然目前已經在刑法中加入了污染環境罪,但是還僅僅限於對環境污染制造末端責任人追責的范疇,怎樣對政府進行問責,問責范圍、程序、后果,還都需要具體的法律來界定。
記者:公眾在法律上應該享有哪些環境權益,如何才能讓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
楊朝飛:我國現有法律對公民環境權益沒有明確的規定,我認為,公民最應該享有的是保障在良好環境中工作生活的權利,也就是環境生存權。其他如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都是第二層次的權利。有了環境生存權,百姓才可能有要求環境民事賠償的權利。
公眾參與是解決環境問題不可替代的力量。在一定意義上,公眾監督是政府監督的補充和延續,公眾監督不僅可以強化對污染企業的環境監督,彌補政府監管力量的不足﹔同時還可以監督政府工作,使其認真履責。我國應當從現行的政府主導型的環境管理模式向包括政府、企業、公眾和社會組織在內的主體多元化合作的監管模式轉變。
要實現這樣的轉變,就要加快環境信息公開的步伐。建立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的作用。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是打破政府包辦社會管理格局的重要措施,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具體表現。
因此,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應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權限和責任從傳統的政府職責中適度分離出來,鼓勵社會組織承擔環境責任,參與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