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到2020年確保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並且對小康社會提出了新要求。其中一項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上述關於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對“法治”的要求可以解讀為小康社會要達到法治標准,可以簡單地稱之為“法治小康”,也就是說,小康社會的“法治狀況”也應當達到“法治小康”。
從法治與小康社會之間的相互關系來看,通常會理解為法治是小康社會的制度保障,沒有法治,小康社會就沒有可靠的制度基礎。黨的十八大報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了法治與小康社會之間的辯証關系,將法治狀況也作為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指標來對待,故“法治小康”也成為小康社會的一項重要目標。一個社會如果法治狀況達不到“小康”,那麼,這個社會從宏觀意義上來看也不能稱之為達到了“小康”水准。
“法治小康”可以說是當下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階段性任務。根據“小康”社會的基本判斷指標,一個社會的法治狀況要達到“小康”標准,必須實現以下幾個基本目標。
“法治小康”的首要判斷標准是法治“供給”與法治“需求”之間關系的基本適度和平衡。“小康社會”的本質特征體現為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求能夠得到較大程度的滿足,表現為需求與供給關系上即人民群眾對物質文化的需求能夠得到國家和政府的必要的保障,人民群眾因為物質文化需求的較充分的滿足而產生真正意義上的“幸福感”。如果出現需求結構失衡或者是有效供給不足,都不可能實現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從需求與供給之間的滿足關系來看待“法治小康”,意味著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需求”,特別是對“公平正義”的需求和渴望必須得到制度的基本保障,表現在人民群眾的法律訴求上,應當在法律制度上實現“有訴必應”,特別是公民的權利訴求必須要得到制度上的充分救濟。如果在法律制度上不能接納公民的基本法律訴求,存在著大量被法律制度拒之門外的“法律訴求”,就不可能認定為達到了“法治小康”的水准。因此,“法治小康”必須著重解決公民的權利救濟問題,要進一步擴大通過法定渠道解決法律矛盾和糾紛的能力,防止出現訴訟死角和被法律遺忘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法治的最大價值特征就是不僅僅重視書面或紙上的法律規定,更關注不同法律之間的相互協調,特別是法律制度自身的“統一性”。從“法治小康”的水准來看,如果法律制度本身不協調和不統一,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各種潛在或者是現實的沖突,法律規定不能有效適應社會現實的要求,就無法認定法治達到了“小康”水平。因此,法制不統一,就沒有“法治小康”﹔沒有“法治小康”,小康社會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制度依托。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特別強調了“法制統一性”的重要作用,他指出: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保証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為此,在2010年年底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后,目前最重要的任務就是要解決“法制統一性”問題。要保証法制統一性,從法律技術上來看,就是要依據憲法,來對各種法律法規進行“統一解釋”,故建立法律法規的“統一解釋制度”,是“法治小康”必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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