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法治社會,各項法律制度在日常社會中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過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來徹底否定人治,弘揚法治,真正地實現“憲法法律至上”的價值目標。2004年12月4日,胡錦濤同志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闡明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未來的發展目標和前進方向。這就是: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體現,是中國革命、建設、改革偉大實踐的科學總結。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黨執政興國、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証。由此可見,“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是“法治小康”狀況下法治的重要特征。突出“依憲治國”的時代主題,實現從“依法治國”向“依憲治國”的歷史性跨越,是建設“法治小康”的基本任務和制度建設著力點。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對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權威做了充分肯定,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因此,“法治小康”必然以崇尚憲法的法律權威為前提,“以憲法的名義”必然會成為小康社會公共決策、制度執行和糾紛解決的“法治方式”,“憲法上是怎麼說的”、“憲法上有依據嗎”必然成為小康社會人們“法治思維”的重要內涵。可以說,“憲法至上”是“法治小康”最重要的判斷指標。
法治作為現代文明社會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價值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國家所依、社會所存,無不依賴於法治的“公正”、“平等”等一系列正義價值的引導和保障。在小康社會中,法治的價值應當滲透到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法治的精神應當無處不在,故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由此,不僅組成國家機構,開展國事活動,行使國家權力需要法治的介入﹔每一個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從基層“草根”到領導干部,也必須學會運用“法治思維”來看待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要運用“法治方式”來處理人們之間的各種交往關系,正確地行使公共權力,履行社會義務,有效地保護法律規定下的權利與自由。所以,“法治小康”是人們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的“法治化”,是法治精神佔據社會主流的價值形態,一切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行為都不可能獲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法治小康”應當通過凝聚成“法治文化”形態的法治精神,影響和左右人類文明發展的方向。
總之,黨的十八大報告在指出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同時,也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了階段性的任務和奮斗目標,這就是作為小康社會制度基礎和法律保障的“法治”,其本身的“小康”狀況也是小康社會的重要判斷指標。認識到“法治小康”對於小康社會的重要意義,有助於從理論上進一步澄清法治建設發展中的各種難題,也可以有效地推進各項法律制度的建設,使得法治建設的步伐始終與實現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具體步驟相協調、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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