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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宏观“制度救市”:股市改革“因势利导”

主编 邹东涛

2013年08月14日14:4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我国对涉及股票的案件的执法不到位,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行率低,这仍然是源于股票上市与交易的立法不完善,保护与惩戒的力度不够。再就是涉及股票的诉讼案件,收费过多过高,审理期限长,受偿率过低,加上一些国有上市公司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地方利益,各种行政上的干扰也不少,增大了投资人利用法律来保障自身利益的成本,投资人往往是虽然获得了法律判决的支持,却拿不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取决于违约成本和违约收益。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收益超过违约行为的成本时,就会选择违约。在我国,合法投资者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违规操作者没有受到严厉制裁,违规和失信成本远低于收益,这在客观上会大量诱发人们败德行为和助长欺诈风气。

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的缺乏造成法制监管不力。我国还没有独立的股市监督管理法律规范,股市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一般都散见在各种具体规定、条例和办法中。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但是对于股市信息如实披露的实施,我国法律还未发挥真正强力而有效的制约调节功能。只有完善股市监督管理法律,建立有效的违规约束和惩罚机制,才能有效遏制违规现象的发生发展。

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违规行为难以制止、处罚力度减低。因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己的短期利益,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监管机制是条块分割,不但致使企业生产经营监管总体上重复建设,但各部分投入不够,而且导致各监管地区缺乏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使企业违规行为不能得到相应制裁,降低了处罚效果。各地的监管部门施行双重标准,在打击外来企业违规行为的同时放松对本地企业的监管,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不仅默认违规行为,而且鼓励甚至参与企业价值高估和违规的行动,并对信息披露机构施压,保护了企业的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执法往往会遭遇重重阻力而显得很无力。

企业违规行为在市场中出现时,尽管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企业监管领域已做过许多实际工作,也取得了成效,但由于各职能部门在企业监管上缺乏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效率低下,还无法根本上杜绝企业的违规状况,有待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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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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