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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宏观“制度救市”:股市改革“因势利导”

主编 邹东涛

2013年08月14日14:48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而国有上市公司作为财产的代理人从事交易活动,必然与国家进行投资时的初衷不完全一样,国有上市公司对于融资是态度是能高溢价发行就高溢发行,能不现金分红就不现金分红,没有规范治理的积极性,即使政府给予规范治理的企业以奖励,但受托人又不明确。国有企业缺乏对规范治理的监督。

同时,国有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相互持股,本质上是国家自己与自己进行交易,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欠另一家上市公司的红利,就是国家对自己的所欠的红利,因而不会强迫自己分自己的红利。

国有上市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在政府的保护或干预下进入市场从事交易行为。缺少独立财产权的国有上市公司凭借国家的行政权力,从事融资或交易活动,结果必然会形成难以接受监督制约的制度性价值高估。

产权模糊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国有上市公司之中。而对于民营上市公司来讲,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产权缺乏有力保护。民营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常常受到社会其他企业的排挤,在历史上民营企业还一度成为被压榨的对象。

由于民营上市公司的产权缺乏有力的保护,产权的各项权能不能全部实现,民营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赚的钱有时被地方政府通过摊派等各种途径瓜分,或者民营上市公司管理层没有将赢利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再扩大,而是用于一些非生产性的消费上,民营上市公司往往表现出过分追求短期利益的趋向。

然而,股市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人们对长期利益的关心。人们只有考虑自己的长期未来收益,才会把自己当前的行为与未来的收益联系起来,提高目前企业的价值。鼓励民间资本参加国有企业的改制,弥补两者融资方面的短处。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违规和失信成本过低导致法律对股市投资者的保障不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体现在人们在交易活动中普遍遵守行为准则和具有法治意识。股票交易的最基本内容是基于对于股票上市与交易法律制度的信任,违规和失信行为是背离了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规范的行为。

我国对股票上市与交易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对投资者的保护与对违规失信者的惩戒,其法律措施没有系统化,其规定只是散见于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交易规则等各个具体政策规定中,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系统、规范的股票上市与交易的法律,同时,在现行法规中,虽有个别法规涉及商业欺诈、缺德经营的规定,但惩治力度不够,对投资人的保护不足,法律对不违规讲诚信更多地是一种提倡的态度,而强制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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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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