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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现况
主编 邹东涛
2013年08月13日14:1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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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地方政府举债面临我国法律风险。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要表述的意思是地方政府应该以收定支,力求财政收支平衡,除国务院许可外,禁止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融资。但是,在现阶段,地方政府通过平台类企业为完全需要依靠财政支持的项目获得融资,所发行债券的偿还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作为最终担保,实际上已经具有一般责任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的实质性质,但是却试图绕开了《预算法》的规定,将预算法架空。在地方政府看来,首先考虑能否“吃饱饭”问题,其实才是依法行政,这也反映出地方政府的无奈和以及承担因违反《预算法》的风险。

 最后,到期偿还的地方性政府债务居高不下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至2010年底,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地方政府综合财力的比率为52.25%,加上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债务率为70.45%。2011年,2012年到期偿还的债务分别是26246.49亿元和18402.48亿元,分别占当年债务的24.49%和17.17%。预计2016年及其以后到期偿还债务余额比重占到30.21%,是从2011年以来占比最高的(见图3-2)。如果地方债务风险爆发,可能会影响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教育、科技等公共产品的投入,可能会出现拖欠地方政府公务员系统和教育系统等基层相关人员的工资的现象,同时会对地方社会保障资金产生影响,引发下岗人员生活费和再就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支付问题,严重的将会威胁社会稳定。

 

(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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