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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思想与实践
王先俊
2013年06月19日10:22   来源:当代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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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等社会保障力度,建立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具体的制度保证

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国家财力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仍然非常重视这项工作,而且不断地将其制度化。在短短的几年内,党和政府就出台了数项有关社会保障的文件和制度。如《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2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1949年11月)、《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6月)、《关于举行全国救济失业工人运动和筹措救济失业工人基金办法的指示》(1950年4月)、《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1950年6月)、《关于处理失业工人的办法》(1952年8月)、《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章程》(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1956年6月)、《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1957年1月)等。这些制度涵盖了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面,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以劳动就业、工资福利为例,“一九五三年全国公私企业的职工已经达到一千三百七十四万五千余人”,“从一九五○年七月到一九五三年底,仅由各地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就有二百零七万人”。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也有很大提高,根据中央五个工业部门统计,“一九五三年按货币计算的平均工资比一九五○年增加了百分之八十四”,“三十五个工业部门为职工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费、医药费、文教费和福利费平均相当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已有四百八十余万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育工作人员已有五百二十九万余人”。[9](p602)

当然,由于受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一时期民生问题的解决带有明显的重点性和局部性,但是不能否认,在那个时期党和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成效已是非常突出,是新中国党和政府领导民生建设的良好开端。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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