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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光:改革方向不被媒体议程左右
2013年06月19日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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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诽谤。西方国家这方面的法律制定得非常严格。法国的法庭对诽谤、污辱的定义是:所谓诽谤就是指有针对性地危及某人或某个实体的名誉、声誉的评论和指责,并且这种评论和指责是公之于众的。所谓污辱,是指毫无掩饰地使用辱骂的词句表达作者抨击或蔑视的态度。法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应用并非一视同仁,如果诽谤、污辱的对象属于下列范围,肇事者将受到严惩:一是政府各部部长、议员、被选举人、公务员、行政司法机构、法庭、陆军、海军、空军以及其他公共管理机关;二是任何个人、团体、民族、宗教信仰。英国专门制定有《诽谤法》。该法规定任何书刊不能有诽谤他人的内容。

(4)保守秘密及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任何出版物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这是所有西方国家都在法律中规定的,有的国家甚至在若干个法律中都有规定和涉及。如美国有《国家保密法》,英国有《官方机密法》;瑞典和法国在其各自的《出版自由法》中都有规定,法国还在其《刑法》中有所规定。法国的《刑法》中有下列要求:禁止出版和传播未经政府许可公开的军事情报和为了国家安全而由政府掌握的各种文件、物品等档案资料。法国1978年制定的《自由接近行政文件法》规定:所有人都有权查阅所有的官方文件。但是,在以下8种情况下不得查阅:政府或其他执行机构的秘密文件;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秘密;有关金融和政府信用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文件;未经有关机构允许的有关预审的事务;有关个人私生活的材料;商业和工业贸易秘密;与有关机构调查消费或税收有关的材料;法律规定的其他秘密。西方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都制定了有关新闻界和政府关系的法律。1989年制定了新的《政府秘密法》,涉及5个领域:执法、外国政府提供的秘密信息、国际关系、国防、安全和情报。该法令禁止媒体泄漏有关这些领域的任何新闻,记者也无权以维护公众利益的理由,泄漏这方面的信息。2000年,英国政府提出修改《反恐法》,修正案规定,当发生了“为了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目的,使用严重的暴力攻击人或财产,或者暴力恐吓或强制政府、公众或群众”的事件,记者不仅知情不向政府举报,反而报道这种暴力行为,将依据第18条款,视为犯了恐怖主义罪。1912年建立的“国防咨询通知制度”至今仍然被各个媒体严格执行。这个制度规定,一旦国防、报纸和广播委员会发出通知,总编们将被要求实行新闻审查。这方面的通知涉及领域包括英国军队的行动、部署、实力、核工业设施、紧急状况下的地下石油储量等。1995年4月,澳大利亚外交部部长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由,禁止多家媒体有关该国情报部门窃听中国外交官员的新闻报道。

(5)保护社会秩序不受危害。西方国家的法律中普遍规定,严禁煽动暴力、推翻合法政府。美国的《间谍法》和《史密斯法》,法国的《出版自由法》、芬兰的《芬兰出版自由法》、瑞典《出版自由法》、日本的《破坏活动防止法》等都对此有所规定。这些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不得鼓吹、劝导、教唆以武力、暴力摧毁、推翻政府;B、不得煽动武力攻击本国法律;C、不得邮送鼓吹叛国、暴力、武装反抗的出版物;D、不得煽动凶杀、抢劫、纵火;E不得出版假新闻扰乱公共秩序;F、不得攻击国王和政府首脑及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政府官员;G、不得干扰大选投票;H、不得干扰军队活动,煽动军队通敌;I、不得伤害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官员。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中的第11条被认为是规定法国新闻法的一般性原则。《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思想与意见的自由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每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法国的《出版自由法》规定新闻出版物不得“直接煽动凶杀、抢劫和纵火或煽动从事刑法第75条至101条所规定的妨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得“侮辱共和国总统”,不得故意“出版或复制错误的新闻,捏造、伪造或谣传新闻”,不得“损害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名誉和声望”。法国相关法律还规定,办报人必须是法国籍,使用真名;被报道对象有权对报道的内容进行答辩,对此答辩报纸必须在3天内刊登、杂志在下一期中刊登。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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