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李希光:改革方向不被媒体议程左右
2013年06月19日14:28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二、西方民主国家如何防范媒体侵害国家与公众利益

今天,面对媒体已经出现的或者潜在的风险,如何确保新闻媒体能像教育事业和卫生事业等公共事业那样,为社会提供均等化新闻与言论服务?媒体公共性的基本原则是各个阶层的民众在重大议题上的知情权、在各类主流媒体上的民主表达权和平等对话权。媒体上的平等权利体现在无论是在传统主流媒体上,还是在新兴媒体上,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理性对话成员。

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普遍采用的几种媒体制约手段[3]:1)执政者通过国家干预制约。但是要尽可能避免通过行政制约对媒体公开压制。行政制约媒体负面效果极大;2)商业利益制约。利用资本关系的错综复杂,采取更为隐蔽的控制手段。比如,通过广告来制约媒体。今天广告制约效果日益强化,很多广告客户通过各个公关公司开始直接参与新闻报道的制作中;3)新闻源制约。有权势的新闻源凭借发达的信息传播手段,能够对新闻报道获得强大的控制力;4)媒体从业人员资格认证;5)建立媒体问责制。通过建立独立的监督媒体的第五种权力机构,来制裁违背新闻准则的媒体;6)新闻生产的社会控制。指控制新闻意识形态内容和新闻编辑部的社会力量。

在现代社会,国家对媒体的权力制衡主要是制定法律、新闻政策和行政规章管理媒体活动。一般认为,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涉及到出版发行乃至编辑、制作的各个方面,总体上看比较健全和完备。其主要的法律法规体现在以下方面[4]:

(1)保障出版自由。该制度主要在宪法中和出版法中予以规定。其中,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个宪法中就附有1789年法国大革命立宪会议所通过的《人权宣言》。该宣言规定,“思想与意见的自由交换,为人类最宝贵的权利。因此,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5]英国《大宪章》、《权利请求法案》、《权利法案》都对公民享有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有所规定,同时也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作出规定。美国1791年实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6] 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决议,在肯定“人人应有思想自由和发表自由”的同时,列举了数条禁止公开发表的内容:(1)国家安全秘密;(2)意图煽动他人以暴力推翻政府制度或扰乱治安者;(3)意图煽动人民犯罪者;(4)发表不洁或有害于青年的文字、或供青年阅读的出版物者;(5)妨害法庭审判公正进行者;(6)侵犯著作权、艺术权者;(7)意图损害他人名誉或有害他人而无益于公共者;(8)违反职业上、契约上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者,包括泄露因职业上或官方资格而获得的机密消息;(9)有意欺骗者;(10)损害人民、国家间友好关系的虚构或曲解新闻者。如果违反这10条规定,必须受到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惩罚。

(2)保护隐私。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对隐私特别注意保护。法国的《刑法》和《民法》对私生活的保护都有所规定。1970年修改的《刑法》规定有这样的内容:当某人处于自己生活的空间时,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使用器械偷听、录音、录像等行为均要受到处罚。通过新闻出版途径披露这方面内容也是不允许的。媒体在制作音像节目时,如果涉及到了某人的讲话录音或场景录像,需要将这些不同的内容合成一体以增强艺术效果时,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必须特别地予以说明。美国《重申民法(第二版)》规定:“公布他人私生活有关情况,如属下列情节,就要对侵害隐私负法律责任:a、公布后对他人极具冒犯性;b、材料不属合法的公众关切之内容。”

(责编:万鹏、赵晶)

相关专题
· 《行政管理改革》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