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从广州的“房叔”、“房婶”到郑州的“房妹”,再到陕西的“房姐”,“房氏家族”成员一个个展现在公众面前。这种曝光行为起因均为反腐检举,但也有如“房婶”的无辜者。近日,随着福建省漳州市及江苏省盐城市等多地出台严控“以人查房”的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再次将这一话题推至风口浪尖。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信息到底该不该查呢?
房屋查询涉及物权公示
通过报纸、网络等各媒体的热议,不难看出关于房屋查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两个方面。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此规定体现了物权公示的原则,如房屋这样的不动产,需以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方能体现其权利。而对物权公示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即为能够对公示的内容进行合理公开的查询,唯有这样,才能保障此项原则的制定初衷,亦能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信息查询既是物权公示的基本要求,亦是物权公示的基本体现。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物权法就此更是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也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对于房屋信息的查询,应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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