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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查人”为限制性查询
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登记资料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及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前者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后者包括土地或者房屋的自然状况部分,土地或者房屋的权利状况部分。
对于上述内容应考虑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进行有区别地限制查询。即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而进行的查询应将房屋登记信息全部提供,而对于类似因房屋买卖、承租、抵押等情况进行的房屋查询,则只需提供房屋权利人、位置、面积、权利状况等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即可。
那么,是应该“以房查人”还是“以人查房”?《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是“以房查人”为原则的限制性查询,如在南京、苏州及深圳等地,要求查询人提供房屋的相关信息后才能查询房屋的相关权利情况。纵观世界其他国家,也少有无限制查询的情况,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也均采用限制性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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